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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院校经济法考试复习题目
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该规定是最高额保证形成的法律基础,也是最高额保证的基本定义。最高额保证也就是保证人向未来的债权人承诺,对债权人与特定的债务人在未来一段特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在一定数额范围内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包含以下一些基本内容: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额度、债权发生期间、保证期间、保证人清偿期等,其中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额度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必要法律要件,保证期间、债权发生期间、保证人清偿期等为非必要法律要件,因此保证期间、债权发生期间、保证人清偿期等内容可能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而由当事人补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及风险承担问题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那么,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 抵押、 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指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 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必须办理登记的有: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或乡、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押的对象主要是动产和权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 即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留置的对象是动产, 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占有物的情况下。承揽合同中,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 本案中,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陈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同时适用,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的请求不应支持,按照规定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合同法
单项选择题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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