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道交法》实施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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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道交法》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7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对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二)不得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妨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三)重、中型载货汽车、客运汽车、半挂牵引车,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准乘人数和核定的载质量等内容; (四)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客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反光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 (八)安装灯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第九条 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应当在具有机动车改装资质并依法取得许可的燃气汽车改装机构进行。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车用燃气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需要更换发动机应当更换功率不大于原发动机功率10%的同类型发动机。不同燃料的发动机不得互换。机动车需要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更换同类型机动车车身或者车架。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携带驾驶证正页、副页、交通违法记分本(卡)。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不含路肩)算起,行人在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宽度内通行,人力三轮车、手推(拉)车在2.2米宽度内通行,畜力车在2.6米宽度内通行。不足7米的,非机动车应当靠右侧通行;行人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七条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行驶,但行驶至路口有导向车道的,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 第二十八条 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所借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行人遇人行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立即返回人行通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避让。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并保持齐备有效。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排除故障、等候处理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禁止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驶进、驶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驶进主道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道上行驶或者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辅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3米,同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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