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参与之分析与检讨.pdf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犯罪参与之分析与检讨

第四章 犯罪參與之分析與檢討 據法院之判決認為,被告Y1、Y3至Y15 與X,就背信罪分別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d1 、d5 與X 共謀向台中商銀非 法攫取龐大之資金核其所為,係犯刑法之背信罪,該等雖非受台中商銀委 任處理事務之人,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與該公司董事長X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Z2、Z3、Z4 非台中商銀 人員雖非受台中商銀委任處理事務之人,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並與該公司董事長X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 地院認為其違反教唆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而高院卻 認為其負責該項登載業務之人Y16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且被告Y1 利用不知情之邱OO銷毀文書,應論以間接正犯:在被告 Z3、Z4、Z7、Z8,地院認為其等與被告X、Z1、Z2、Z5、Z6 等人係共同 違反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但高院卻認為渠 等係幫助犯。由上述之論罪中有關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 及身分犯等問題即為犯罪參與問題,故本論文將就犯罪參與問題檢討如 次。 第一節 犯罪參與之概說 我國法對於違法實現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人,規定於刑法第四章,定 名為共犯。傳統通說將此共犯區分為必要共犯與任意共犯二種概念,其屬 最廣義之共犯。必要共犯乃指犯罪在性質上非有二人以上之共同實施不能 成立者而言,又稱刑法分則之共犯;任意共犯是指原由一人單獨實施之犯 1 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而言,其又稱為刑法總則之共犯 。 在任意共犯之下再區分為廣義共犯與狹義共犯二種概念,前者即刑法 所規定之三種共犯形式─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從犯;後者即僅指教唆犯與 從犯。而所謂教唆犯係指以故意誘發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又稱為造意 1 郭君勳,案例刑法總論,1988 年 11 月,頁420-421;陳子平,刑法總論(講義綱要), 1996 年9 月,頁267;蔡墩銘,中國刑法精義,1993 年3 月,頁221、229。 55 2 犯;另所謂從犯則指以故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又稱為幫助犯 。 至於正犯一詞,傳統通說,多界定為以自己之行為實現構成要件者,亦即 採取實行行為之人,或出於自己之意思從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而 言。 然而,以自己之行為實現構成要件者之正犯,是以實現構成要件之性 質所為之定義;而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加功以實現構成要件者之共犯,係以 人數來加以定義。但二個不同標準作為界分觸犯了邏輯思維上之謬誤,因 不同之標準即應有不同之界分結果,若將二個不同之標準併列在一起者, 3 將會產生共同正犯是共犯之荒謬結論 。 是故,本文以為將數人以上違犯犯罪行為定名為共犯,在文義上易發 生混淆且無法得見其本意,又必須透過前後文義或者另外加以說明後,始 能理解參與犯之問題。而在學說解釋下,又發生邏輯荒謬情況。可見以廣 義共犯一詞定義並不妥當。因此,將描述犯罪過程中多數行為人參與之現 象,應使用參與犯一詞,而在參與犯之概念下,再區分出正犯與共犯之概 4 5 念 ,教唆犯及幫助犯仍稱為共犯 。正犯與共犯皆是數人實現構成要件, 正犯是以自己之行為實現構成要件者;共犯是對正犯之行為實施加工之行 為。不再用廣義共犯與狹義共犯作為區別標準。在新刑法已將章名更改為 正犯與共犯,其立法理由謂,目前學說見解皆認正犯與共犯有本質之不 同,即正犯被評價為直接之實行行為者(如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 犯),共犯則被評價為間接參與實行行為者(如教唆犯、幫助犯),爰將 現行法之「共犯」章名,修正為「正犯與共犯」,以符實際。其已掌握參 與犯之不同類型,是屬正確之修正。 2 郭君勳,前揭書,頁507、532;蔡墩銘,中國刑法精義,1993 年3 月,頁239、249; 褚劍鴻,刑法總則論,1989 年 12 月,頁271、281。 3 陳志龍,共犯的刑事責任,現代刑事法與刑事責任,頁 1 以下。 4 同此意者,如林山田,刑

文档评论(0)

sunhongz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