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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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要点: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三、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指物、精神产品、行为、身。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法律事实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3、意思表示与非意思表示4、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5、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 不适用《仲裁法》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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