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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论文市场研究论文:矿业权交易及其市场体系研究

矿业论文市场研究论文: 矿业权交易及其市场体系研究 【摘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都必须相应地获得权利许可或取得财产权,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就是矿业权。本文基于对矿业权及其交易的含义理解,深入探讨了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及其交易机制。   【关键词】 矿业权 矿业权交易 市场体系   一、矿业权及其交易   1、矿业权及其交易的内涵   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体分离的情况下,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约束和规范,是矿产资源产权的一项权能。在市场经济中,矿业权的设置意味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体可以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也意味着勘查开采主体必须履行一定的经济责任,而这种权利自身也体现出它是可以交易和从中取得收益的。事实上,矿业权包含了可以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并从中取得预期收益,以及这种权利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三种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   矿业权交易权,是指让渡和放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权利。这里的交易权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让渡矿业权,即所有权主体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权利让渡给其他主体的交易行为,一般称之为“出让”;二是指矿业权主体让渡自己矿业权的各交易行为,一般称之为“转让”;三是指矿业权主体用矿业权作抵押(或质押)以进行融资;四是指矿业权主体(自愿或被迫)放弃自己的产权行为。国内的矿业权交易一般指的是“出让”和“转让”两个方面,这样的理解不全面,事实上,“出让”和“转让”都仅仅是一种有偿的权利让渡;而后两种含义在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它们涉及到矿业权作为资本的经营问题。   2、矿业权交易层次   从矿业权交易及其主体权属变化的特性方面,可以将矿业权交易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矿业权让渡。这种交易方式包括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矿业权的放弃,它是以经济主体中的单个或多个矿业权为交易对象,其交易结果是交易中矿业权的权属主体发生变化,但不涉及到矿业权主体的整个产权的交易。第二层,产权交易。它是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为主业的经济主体的全部产权为交易对象,其交易结果导致矿业权主体权属和经济主体发生改变。第三层,权证式交易。这种交易是以矿业权主体以及融资为目的进行的,其交易结果不涉及到矿业权主体的权属变化,但它涉及到主体权利的稀释或权属变化的风险。   在经济制度中,一般将交易的类型划分为三种。一是谈判型交易。在谈判型交易中,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权利根据交易双方的认同而转让,谈判交易的结果是达成一种权利让渡的协议,第二种和第三种意义上的矿业权交易属于这种类型。二是管理型交易。管理型交易下的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并不平等,交易涉及到某种权威或权力优势,权势较强的交易一方在交易中具有决定权,矿业权第三种意义上的被迫交易属于这种类型。而第一种含义上的矿业权交易有时属于谈判型交易,有时属于管理型交易,当矿业权供给方具有垄断性时就属于管理型交易。三是身份—捐赠型交易。这种交易是一种权利的单项运动,交易一般不计算利益,第四种自愿上的矿业权交易属于这种类型。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   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是矿业权交易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及其运行的总和。一般人们将矿业权交易市场理解为:矿业权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让渡(出让和转让)中所形成的市场,这仅仅是狭义上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一个完整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不仅包含狭义上的矿业权交易,而且还包含产权交易市场以及矿业权作为融资主体的矿业权资本市场。下面本文重点阐述狭义上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   1、矿业权交易市场参与   (1)矿产资源所有者或其产权代表组织。矿产资源所有者或其产权代表组织是矿业权交易中的“产品”供给主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矿产资源都为国家所有。在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矿业权的设置以及矿业权的初次交易(矿业权设置与出让),同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特定的政府部门或专职机构代表国家管理矿业权,对矿业权进行交易。也就是说,这些政府部门或专职机构就是矿业权的首次供给主体。在矿产资源为私人所有的经济制度中,私人不但是矿业权的供给主体,而且其矿业权的交易实际上是矿产资源整体财产权利的让渡。   (2)矿业投资主体。矿业投资者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购入矿业权,进行相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以获取投资收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矿业投资者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如资源公司、矿业公司等;矿业投资公司,如投资基金或机构投资者;个体投资者;国家或政府部门。当然,在一些国家矿业权管理制度中,对矿业权的投资也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即需要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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