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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经济责任制-财务处
西安科技大学经济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确保其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西安科技大学经济责任制(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指学校各级领导、相关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要求各管理层次及其人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做到权责统一。
第三条????制定经济责任制的原则
(一)依法办事,确保安全。在各项经济业务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学校的各类财经规定,保证学校的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
(二)各司其职,责权统一。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力,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权,也不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同时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和审议,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行使决策权,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实行会签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出现分歧时实行表决制度,相关人员意见记录在案。
第六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计划、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追加预算项目、银行贷款等重大融资项目需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审议基本建设计划,审批30万元(含30万元)-50万元的追加预算项目;研究审议银行贷款等重大融资项目;决定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研究决定校内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审定校内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统一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负责论证和审议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的重大财经事项。
第九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财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本部门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济业务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一支笔”审批,也可由该第一责任人授权本单位、本部门其他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执行。凡实行授权审批的,被授权人对授权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和权限之内,其经济责任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共同承担,授权人承担主要责任,被授权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财务开支的经济责任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项开支的原始凭据上应分别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签字,实物类开支还应有验收人签字。经办人对该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价款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负责;验收人对该项开支所购进的物资、材料、设备等的数量、质量负责,同时对事项的真实性、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审批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全面负责;财务人员对开支的合理性、审签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本经济责任制按个人校内管理层次分为校长、总会计师、其他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各学院(部)兼职预算员。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基本责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执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禁止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校内外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一节 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批准颁布学校各项财经制度,审签学校收费标准、经济分配政策,保证学校实行统一的财经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
(二)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审签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审批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审批30万元以下追加预算项目。
(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开源节流,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稳步提高。
(四)担任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领导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五)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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