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燃气设施保护-萍乡建设局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级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九条 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生效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生效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设计应当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者确认的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
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已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发生炉煤气站。已建成的,并入城镇燃气管网。
在本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管道敷设暂时没有到位,且又需使用燃气的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向属地获得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者建设临时性供气设施,临时性供气设施的报建手续由燃气经营者依照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已建有临时性供气设施的企业或单位由属地获得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者按前述规定报批后延续供气。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征得燃气主管部门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燃气主管部门意见确定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燃气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报送燃气管理机构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场站工程、燃气高压和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和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依法不需要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参公管理企业编制.doc VIP
- 参公、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修正版).docx VIP
- 22D701-3电缆桥架安装(26.9MB)(26.85MB)5ce2e72e69780631(1).pdf VIP
- 学堂在线 日语与日本文化 章节测试答案.docx VIP
- 危险化学品企业工艺平稳性关键SOP、一般SOP示例.pdf VIP
- 精密与特种加工技术(第3版):热作用特种加工技术PPT教学课件.pptx
- 公、行政编制与事业5编制的区别(修正版).doc VIP
- 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工程钢箱梁制造新工艺及关键技术.ppt VIP
- 社区矫正心理测试.docx VIP
- 西双版纳傣自治州“十三五”规划研究报告.doc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