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办税指引-肇庆地方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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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办税指引-肇庆地方税务局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案例分析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三种超出标准缴存的情况,其计算方法如下: 案例一: 当缴存基数超过肇庆市2015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最高限额为17289元,即使缴存比例在12%以下,基数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A职工,当月工资20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000元,缴存比例为8%,单位缴纳公积金为20000×8%=1600元,个人缴纳公积金为1600元,合计32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73元,3倍是5673×3=17289元,因此,缴存基数20000超过税务上规定的上限,但是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超过了上限12%。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A职工个人所得税。 ( 20000-17289)*8%*2=433.76元要计入工资总额征税。 案例二: 当缴存比例超过12%时,即使缴存基数在17289元以下,比例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B职工,当月工资12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0000元,缴存比例为20%,单位缴纳公积金为10000×20%=2000元,个人缴纳公积金为2000元,合计40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73元,3倍是5673×3=17289元,因此,缴存基数10000未超过税务上规定的上限,但是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了上限12%。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B职工个人所得税。 10000*(20%-12%)*2=1600元要计入工资总额征税。  案例三: 缴存基数超过17289元,缴存比例也超过12%的“双超标”情形。 某公司C职工,当月工资20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000元,缴存比例为20%,单位缴纳公积金为20000×20%=4000元,个人缴纳公积金为4000元,合计80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73元,3倍是5673×3=17289元,因此,缴存基数20000超过税务上规定的上限,但是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了上限12%。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C职工个人所得税。 1.是缴存基数超过17289元之后,超额基数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即(20000-17289)×20%*2=1084.4元; 2.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即17289×(20%-12%)*2=2766.24元。 这超出额度和比例的1084.4+2766.24=3850.64元都计入工资总额。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计算方法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按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注意哦:肇庆市统计局公布了2015年度肇庆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68076元。 案例分析 2017年1月3日,小王因解除劳动合同,一次取得250000元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8000元,每月缴纳社保费500元、住房公积金600元,已工作20年),那么小王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先计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免税额:68076×3=204228(元) 2.再扣除当月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250000-204228-500-600=44672(元) (假设社保费500元和住房公积金600元是在取得补偿收入的当月缴纳。因为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必须是取得补偿收入的当月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以后月份缴纳的“三险一金”不得扣除); 3.“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44672÷12-3500)×3%] ×12=80.16(工作20年,按12年计算)。 综上所得:小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80.16元。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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