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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实业 公告编号:2014-021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 股送2 股,每10 股转增3 股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6 元(含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实际税负比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7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QFII”)按10%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34 元。 股权登记日:2014 年7 月3 日 除权(除息)日:2014 年7 月4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4 年7 月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7 月4 日 一、通过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4 年5 月16 日召开的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详见刊登于2014 年5 月17 日的《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 年7 月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1 股东。 (三)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 年末总股本474,144,846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 股送2 股,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6 元(含税), 共计送红股94,828,969 股,派发红利28,448,690.76 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 利润留存。 2013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3 年末总股本474,144,846 股 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10 股转增3 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暂按股息红利的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20%适用税率(实际税负比率为5%)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0.047 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如持股 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比率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在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 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后,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4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 元。 2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 年7 月3 日 除权除息日:2014 年7 月4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4 年7 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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