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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2010年新政策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2010年新政策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2010年新政策与纳税申报 ???????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经过2年实践,已日趋成熟。随着新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申报口径也会有所调整,特别是2010年出台的40多个政策中,多个政策都涉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口径,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等多个文件中。现将涉及纳税申报的一些主要新政策进行梳理并归纳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度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要求,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小微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在预缴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实质享受了15%的减免税优惠。   此项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即“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申报操作略有不同,主要区别在于:享受小小微政策的纳税人,季度预缴申报直接减免15%的所得税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先调减50%所得后再减免5%的所得税额。   此项政策只适用于2010年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2.8万元;2010年3季度利润总额3.2万元;2010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它条件,如何进行2010年3季度及2010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1、2010年3季度的纳税申报   第4行“利润总额”:3.2万元   第5行“税率”:25%   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0.8万元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0.48万元   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0.32万元   2、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一是先将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的50%部分填报附表五减免所得的第32行“其他”,同时填报附表三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并计入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是再将5%的减免税额填报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并计入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如果该企业2010年度无其他事项,其主表申报如下:   第13行“利润总额”:3万元   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3×50%=1.5(万元)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第26行“税率”:25%   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0.375万元   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0.075万元   第30行“应纳税额”:0.3万元   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0.3万元   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0.3万元   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的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将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28号文件;二是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项目部事项汇入二级分支机构,再执行28号文件;三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的预缴申报   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分为三种预缴方式:一是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是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28号文件计算应纳税款;三是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上述三种方式中,除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按28号文件以25:25:50的权重比例及三因素计算总分机构的入库税款外,其他两种方式预缴申报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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