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现代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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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现代管理制度

龙岩市民办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依法执业和科学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办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医疗机构 第二条 民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税务、工商、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遵循统筹规划、平等准入、依法办理的原则,确保民办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 同意民办医疗机构设置或执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不同意民办医疗机构设置或执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设置民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尚未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不得批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规划调整期间应当及时做好衔接,不得以无证当理由停止办理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第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按照经营目的,依法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凡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民办医疗机构的申办主体(以下简称设置人) 民办医疗机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 1、2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100张以上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的设置,由福建省卫生厅负责审批; 2、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急救站等设置,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批,报福建省卫生厅备案; 3、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初审,审查同意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应在10日内作出批复, 4、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市卫生局初审后,报福建省卫生厅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越权审批设置民办医疗机构。 第九条 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审批书;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其民事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公民个人 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两个以上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拟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用房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材料; 拟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民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床位、牙椅)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 同意设置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作为准予许可决定的附件,自准予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许可决定一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实行分类管理;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为1年;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为2年。 上述有效期自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送达准予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诊疗科目的,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内,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医疗机构设置人、名称、建设级别、服务对象等其它事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法人或其它组织举办为内部职工服务的民办诊所、医务室,由设置人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设置人或其主管部门设置该医疗机构的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报告15日内出具《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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