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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要发展,就需要资金。资金来源要么自有,要么融资。而中
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是缺钱的,是需要通过外部资金来发展壮大
的。而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但资难融,而且法律风险重重。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都有存在哪些风险,又如何去规避,这是今天我
们要研究分享的内容。
一、法律风险的含义及认识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作为企业经营者,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如何辨别、规避法律风
险呢。下面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外部
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通俗来讲,
法律风险就是基于法律的原因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他不良后果,即
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
法律风险按惩罚性质分类一般分为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
险、民事法律风险。
在这儿呢,鉴于时间关系,我们只分析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刑
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与行政法律风险不作研讨。
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融资第一案)。
2003 年5 月29 日,原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
午被指向三千多户农民借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被人民法院以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十万元,大午集团同时也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此案是第一个民间
融资引发的犯罪案件。
2、吴英集资诈骗罪(民间融资数额特别巨大免死案)。
2007 年3 月16 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 年9 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英于2005 年5 月
至2007 年2 月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
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 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 亿元。案发
时尚有3.8 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2009 年12 月,吴英被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宣判
后,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 年1 月1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 年4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未
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 年5 月2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
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3、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 年4 月13 日,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
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利斌自焚身亡,其身后高达
12.37 亿元的巨额民间债务浮出水面。
2004 年6 月至2011 年4 月13 日,惠龙公司共陆续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22.25 亿元,向国有金融机构贷款2.17 亿元,两项合计融资
贷款24.42 亿元(经过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
2012 年1 月17 日,该案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
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
处罚金人民币50 万元;被告人王秀华等12 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有9 名被告提出上诉,该案经包头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一旦
引发,破坏力是毁灭性的,不但企业经营者受到刑事处罚,而且所
经营的企业也会 “英年早逝”。
二、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所涉刑事罪名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被称为 “非法集资”。其实“非法集资”
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统一的 “非法
集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 年1 月4 日生效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个:第160 条的欺诈发行股票、
债券罪,第176 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 条的擅自发行股
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 条的集资诈骗罪,第225 条的非法
经营罪,以及刑法第222 条的虚假广告罪。除去涉嫌非法集资的罪
名外,还有175 条的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还有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但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最容易涉嫌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今天我们主要对这两上罪名加以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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