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公约》与《纽约公约》相关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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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与《纽约公约》相关问题研究

《华盛顿公约》与《纽约公约》相关问题研究   为了应对近年来急剧上升的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投资争端,现行的国际公约中有两个比较重要并且有很大影响力的公约,一个是1965年在华盛顿签定的《关于解决各国与其他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或《公约》),另一个是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华盛顿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英文缩写为ICSID,以下简称“中心”),专门通过调解与仲裁途径解决《公约》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发生的国际投资争端;《纽约公约》则专门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一、《华盛顿公约》的裁决执行制度与《纽约公约》的裁决执行制度比较。   首先,从执行依据的角度来看,凡是《公约》的缔约国,都应将本国与他国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通知中心,在双方同意将该争端提交“中心”仲裁的情况下,由“中心”仲裁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并作出裁决,在《华盛顿公约》体制下所谓的仲裁裁决专指由“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中所指的仲裁裁决则并非是由一个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该裁决有可能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仲裁庭作出的,它的适用范围规定在其第一条之中,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或者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因此只有外国裁决才涉及到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那么什么是外国裁决呢?《纽约公约》规定了两种标准,其一是裁决做成地标准,凡是裁决执行地国家以外的国家做出的仲裁裁决则认为是外国裁决;其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即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做出的,但该国法院不认为是内国裁决的情形。同时,在《公约》体制下,不是任何投资争端都能提交“中心”仲裁,“中心”只接受缔约国国家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争端,这是从主体的角度进行的限定,即要求主体一方是一缔约国国家,另外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纽约公约》下的仲裁则不存在该限定情况,原则上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以书面协定的方式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其次,对于裁决的执行与否所依据的条件来看,《华盛顿公约》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决的执行应受要求在其领土内执行的国家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辖。也就是说,“中心”做出的裁决在执行地国的执行与否,要受到执行地国家相关现行法律的影响,因而第五十四条三款只要求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制度来满足公约对裁决的执行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规定更多的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现行的关于执行判决的法律可以决定是否执行“中心”做出的仲裁裁决,这样既尊重了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又有利于执行的灵活性和其实际效果;而在《纽约公约》第三条中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由此可以看出,依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另一国的承认和执行应该援引裁决地的程序规则,而并非执行地的程序规则。   最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采取的措施也是有区别的。《华盛顿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都应把裁决视为本国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样加以承认与执行,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和拒绝承认与执行,对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任何当事方无权向内国法院寻求撤销“中心”裁决,只能通过“中心”的特设委员会这样的监督机制来寻求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它更具有一种仲裁的司法性与权威性;《纽约公约》区分了内国裁决与外国裁决,如果裁决是内国裁决,一国法院则可以直接对该裁决行使撤销权,而如果该裁决是外国裁决,内国法院则只能行使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否的权利,而不能单方面直接撤销该裁决。   二、中国对《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保留的现实意义问题。   (一)中国对《华盛顿公约》的保留: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并于1992年7月1日批准公约,1993年1月7日向ICSID交存加入书。在交存加入书时,中国政府声明,仅就国有化或者征收的补偿问题同意交付ICSID解决。换言之,如果争端涉及到中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就不能交付给ICSID解决。因此,中国只同意将国有化或者征收的合理性问题提交ICSID仲裁,而保留了将其合法性问题提交仲裁的决定。   (二)中国对《纽约公约》的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且同时作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根据互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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