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抵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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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抵免

国际税收抵免 (2)随后出现间接抵免制 (3)到20世纪50年代广泛出现饶让抵免制 4.必须是相互给予抵免,单方面给予抵免的情形极少 (二)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 除各国政府在本国税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抵免的原则和政策,还要通过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谈判,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 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税收抵免的结果 1.承认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也承认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 2.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财政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税收抵免数量过大,特别是如果只实行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势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导致财政外流。 实行税收抵免的积极作用: (1)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扫除国际投资和经济贸易上的一大障碍。 (2)避免双重征税的同时,又防止了国际逃税,保证了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 (3)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财政经济利益,使税收达个经济杠杆在国际经济方面更好地成为参与权益分配的工具。 第二节 直接抵免法 (一)定义 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跨国所得在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其在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中冲抵。 相对于间接抵免法而言,不需要中间的折算过程。其基本特征是外国税收可以直接冲抵本国税收。 适用范围:同一经济实体的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已纳所得税的抵免。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同一跨国自然人。 2.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它是指来源国对本国纳税人支付给国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等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替跨国纳税人缴纳所得税。 (二)直接抵免法的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直接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1.全额抵免 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对其在来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其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总额中全部给予抵免。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适用税率-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额 例:假定甲国的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3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200万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所得为100万元。分公司己按40%的税率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30%。计算甲国应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 甲国对总公司应征收所得税额 =(200 +100)×30%-40 = 50(万元) 分析:分公司向乙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40万元,总公司在向本国政府缴税时,全部得到抵免。 如果甲国政府对总公司来自乙国的所得不征税或采用免税法,仅对总公司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则甲国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 = 200×30% = 60(万元)。由此可见,甲国采用抵免法少征税10万元(60-50)。 评价:实行全额抵免,不考虑外国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税款不论是多少,都可以获得全部抵免。以致出现上述用本国的财政收入(税款)去补贴本国居民承担的外国高税负的情况。因此,全额抵免法是不合理的,应当在抵免时规定一个最高的可抵免数,即抵免限额。 2.限额抵免 又称普通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数额不能超过抵免限额。 即低于或等于限额的可以全部抵免,高于限额的则只能按限额抵免。计算步骤: (1)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源国所得÷(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 当居住国的所得税率为比例税率时,上式可简化为: 抵免限额=来源国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2)允许抵免额的确定 允许抵免额是抵免限额与国外已纳税额两者之间数额较小者 (3)所得税额的计算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允许抵免的在国外已纳税额 根据确定允许抵免额的不同,直接抵免的计算,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举例说明: (1)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税率。这时已缴来源国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额为税率较小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居住国政府要补征税款。 例:假定甲国的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2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130万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所得70万元。分公司已按30%的税率向乙国缴纳所得税21万元,甲国所得税率是33%。计算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额。 A.抵免限额=70×33%=23.1(万元) B.确定允许抵免额:已缴乙国税额21万元 抵免限额23.1万元,允许抵面额为21万元 C.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130 + 7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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