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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组成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组成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成一体。当发生火灾时,先启动消防泵、打开相关阀门,系统即可实施灭火。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方式可采用液上喷射和液下喷射方式。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安装于油罐壁的上部,喷射出的泡沫覆盖住整个燃烧的液面进行灭火。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相比,液上式造价较低,并且泡沫不易遭受油品的污染。缺点是当油罐发生爆炸时,泡沫混合液管道及泡沫产生器易被拉坏,造成火灾失控。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由泡沫喷射口从油罐底部喷入,经过油层上升到燃烧的液面扩散覆盖整个液面,进行灭火。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拱顶贮罐,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 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第二节 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第3.2.1条 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第3.2.2条 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强度、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二、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当采用机械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在泡沫堰板最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平方米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8mm的长方形孔计算。第3.2.3条 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执行;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泡沫堰板距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第3.2.4条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型号及数量,应根据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其型号和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确定;三、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应为0.3~0.6MPa,其对应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2.4)式中 q — 泡沫混合液流量(L/s);K1 — 泡沫产生器流量特性系数;P — 泡沫产生器进口压力(MPa)。第3.2.5条 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可每两个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控制阀,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引出防火堤外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消防车的供给量;三、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泡沫混合液的立管宜用金属软管与水平管道连接。外浮顶储罐可不设金属软管;四、外浮顶储罐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此接口用管道沿罐壁引至距地面0.7m处或防火堤外,且应设置相应的管牙接口。第3.2.6条 防火堤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泡沫混合液的水平管道,宜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应与管墩、管架固定;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第3.2.7条 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其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1.4条规定的泡沫枪数量及其保护半径综合确定;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应有明显标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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