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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程序.doc

重庆市船舶检验局 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CQCJ.QP-7.5-04 文件版本:A/0 生效时间:2006.09.10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营运船舶检验(以下简称检验)管理与实施的流程,旨在确保对营运船舶进行的各种检验和发证工作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为船东提供满意的服务。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营运船舶下述检验: 2.1.1 船舶营运检验规程规定的各种营运中检验,而规范规定的重大改建检验视具体情况参照《船舶检验检验管理程序》(CQCJ.QP-7.5-02)的适用部分执行。 2.1.2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1.3 营运船舶向本局申请转入的检验 2.2 各类营运船舶的检验工作步骤详见《—定义见交通部下发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其营运检验要求参见《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及《内河船舶营运检验技术规程》。 职责 本条所述内容仅涉及执行检验单位/执行验船师在检验及管理方面的职责,而非执行检验单位/执行验船师的全部职责。 局船舶检验处 负责本局船检业务规定范围内本程序所涉及的各种检验及发证管理; 负责按《重庆市船舶检验局船检业务范围规定》对执行检验单位检验的部分船舶进行发证复核; 负责本局船检证书纸张的管理工作; 负责审查本部门验船师填写的检验报告、记录等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局船舶技术管理处 负责本局船舶变更检验机构的管理; 负责本局船检发证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局营运检验业务中的重大检验业务问题的处理; 5.4 执行检验单位 5.4.1 按《重庆市船舶检验局船检业务范围规定》负责本程序所涉及的各种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5.4.2 负责在本单位检验登记的营运船舶检验信息汇总上报、数据维护和管理; 5.4.3 负责审查本单位验船师填写的检验报告、记录等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5.5 执行验船师 5.5.1 负责实施检验并确认所参加的各种检验的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及频次,过程检验记录,提供服务的验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正确签发检验报告、记录,编写证书和有关技术文件; 5.5.2 负责参加的各种检验过程中,对申请方需提供的各种图纸、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验证,并对其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营运船舶的各种营运中检验 6.1 营运中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 6.2 申请 6.2.1 船舶营运检验的申请方(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或船舶修理厂)在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应向执行检验单位提交检验申请,并详细注明本次申请检验的类别,计划修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厂修或自修)等; 6.2.2 申请方向船舶检验登记所在的执行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申请时,应填写《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Form:QR7.5-04-1)以信函、传真等形式送达; 6.2.3 若船舶未能及时返回船籍港进行营运中检验,或船舶在非船籍港营运时按规程的相关要求需进行附加检验的,船舶经营人和/或船舶所有人可向船舶检验登记所在的执行检验单位申请对外委托检验、外港籍营运船舶在本局辖区内营运时需向本局申请委托检验的,均执行《船舶委托检验管理程序》。 6.3 评审、登记、标识及工作安排 6.3.1 执行检验部门负责人应按照本局《与检验服务对象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对申请方提交的检验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如新增营运业务等)由执行检验部门负责人组织其他人员参与评审; 6.3.2 评审通过后,由内勤人员或执行检验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按《船检业务登记和标识规定》在《船舶检验申请/发证登记表》(Form:QR7.5-04-5)上进行登记、标识,编排检验编号,同时执行检验部门负责人安排适任验船师执行检验,或通知申请方不予受理的理由。 6.4 检验工作实施 6.4.1 检验前准备 6.4.1.1执行验船师应查阅船舶检验证书副本及历次检验报告,必要时查阅船舶图纸档案掌握船舶技术状况,应特别注意查阅上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是否记载有遗留项目等; 6.4.1.2执行验船师应按规程和法规、规范等的有关要求及船舶技术档案记载情况,初步确定适用的检验项目和重点,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6.4.1.3执行验船师应通知申请方作好准备以满足现场检验所需的条件; 6.4.1.4执行验船师应确认有无申请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报告、文件和资料,如有时应按《船舶建造/营运检验法定服务验证规定》进行验证; 6.4.2 确定检验项目 6.4.2.1若属换证检验(即特别检验)且需进厂修理,执行验船师应通知申请方及时组织召开进厂会以便现场勘验船舶并明确修理范围、检验项目及检验频次等并向船舶修理厂或船方提出相应的修理要求;若属其它类别的检验且需进厂修理时,执行验船师应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进厂会或以相关方认同的方式共同确定检验项目; 6.4.2.2若执行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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