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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主讲人:马栩生 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第五讲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述 损害 因果关系 违法性 第一节 概述 一、构成要件的内涵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 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 (一)四要件说 损害、过错、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 德国法系国家采用 (二)三要件说 损害、(客观)过错、过错与损害之因果关系 法国法系国家采用 两种学说根源于对过错与不法二者关系的不同认识 第二节 损害 一、内涵 损害就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使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所遭受的不利益。 《奥地利民法典》:损害就是财产、权利或人身遭受的不利益。 二、特征 (一)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具有不利益性 损害被普遍认为是不可容忍、不可接受或令人痛苦的物之毁损、人身伤害、利润损失… (三)可救济性 普遍认为,损害程度有救济之需要 三、损害之判定 (一)差额说 损害是受害人“财产”的减少,将受害人受损前之财产与受损后之财产相比较,求其差额,谓之“损害” 财产损害判定的一般规则幻灯片 8 (二)具体观察说 抽象的差额谓之损害,具体的现实的损害也谓损害,认为在财产损害之外,尚包括四种损害无法统计: 1.可得利益的损害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生物学上的损害 因外科医生的失误,某已婚妇女绝育失败。一年后,她生下第三个孩子,她起诉要求下列项目的损害赔偿: 1.孩子的抚养费(计算20年) 2.收入损失(6年) 3.其为第二次绝育所支出的费用 4.其第三次怀孕(其不希望怀孕)而遭受的疼痛与痛苦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一、内涵 所谓因果关系,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二、因果关系的判定 (一)条件说 认为一切行为,在逻辑上是发生结果的条件,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有此行为,结果会发生,无此行为,结果不会发生”——条件验证 评价:侵权责任基础过宽。 “如果条件说能够成立,埃及女王鼻子的高低就可以决定世界历史的进程。” (二)原因说 区分原因与条件,将特别有力而重要的条件,作为原因,其他条件仅为条件,不认为具有原因力(单纯条件)。 评价:从客观上对条件说作了种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因果关系的范围。但是,区分原因与条件是难题。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1.旧说: 某条件仅在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仍不能断定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通常情况下条件存在能发生同一结果时,始认为条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统计学上的概率及可预期性为基础,来筛选原因 “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我妻荣 2.新说 某一原因通常情况下发生某结果,还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必须依照“一般文明损害赔偿规范”认为适当,才能认定因果关系 依照法条规定的目的,在进行数学或概率审查之外,进一步对如何导致损害发生,从事法律评价(蛋壳规则) 第四节 违法性 内涵 结果不法 行为不法 违法与过错 一、内涵 指行为人对法规范所规定义务之违反 二、违法判定的两种学说 1.结果不法 权益的受侵害就是违法,违法取决于权利侵害的外观 ——结果定位,评价损害结果本身,与损害存在重叠 2.行为不法 考察违法与否时,在结果之外,注重侵害行为是否违反了社会生活上的一般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构成违法,反之则不构成违法 ——原因定位,评价人的行为 当前被广泛认可的学说 三、不法与过错 主观过错说:不法与过错各自区分独立 客观过错说:不法被过错吸收,过错乃一客观过错,过错乃义务之违反,违法即过错 思考题 本讲学习结束 下一讲学习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 * * 因果关系的分类?对比思考大陆法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与英美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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