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精品教学(邵沙平)第一编 第七章.pptVIP

国际法精品教学(邵沙平)第一编 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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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该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包括: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原则。 (3)外国人的入境和居留。 (4)外国人的出境。 (5)对外国人的处罚。 一、庇护 庇护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庇护是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根据的,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有权进行管辖和保护。庇护是庇护国的主权行为。由于庇护是在一国的领土内对外国人进行保护,因此这种庇护又称为领土庇护。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因政治原因而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因此,庇护也称为政治避难。 受庇护人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相同。 除领土庇护外,有些国家还进行域外庇护。域外庇护是指利用本国在外国的使领馆或军舰、飞机等庇护外国人。对于在外国领土上利用国际法给予使领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对外国人予以庇护,又称外交庇护。由于域外庇护是在外国的领土上对外国人予以庇护,而利用外交特权与豁免庇护外国人也会造成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因此,域外庇护仅是少数国家的实践,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二、引渡 (一)概述 引渡一般是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根据国际实践和1990年《引渡示范条约》的规定,引渡的主要特征在于: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二)关于引渡的一般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和1990年《引渡示范条约》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各国在处理引渡问题的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通常是指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项原则。 3.专一原则。专一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是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许多国家在引渡中坚持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中国有关庇护和引渡的立法与实践 (一)概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2000年引渡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引渡的专门立法。 1.引渡应遵循的一般准则。总则规定了引渡应遵循的一般准则:我国与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与外国的引渡应依照我国引渡法进行;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我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按照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的规定处理引渡问题。 2.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3.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 我国引渡法的规定使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等有关引渡的一般国际规则在我国国内法中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 一、概述 难民问题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妥善解决战争所造成的难民问题。 联合国成立后,即着手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难民问题。 截至2006年2月1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各有143个成员国。有140个国家是上述两个公约和议定书的成员国。 二、难民的含义和特征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规定,“难民”是指下列任何人: 1.根据1926年5月12日和1928年6月30日的协议,或根据1933年10月28日和1938年2月10日的公约以及1939年9月14日的议定书,或国际难民组织约章被认为是难民的人; 2.由于1951年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第1条删去了1951年公约中“由于1951年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和“由于上述事情”等字。 根据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的规定,受公约保护的难民具有以下特征: 1.难民是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以外的人。 2.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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