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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偿献血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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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偿献血中的权利和义务
杜鹏 褚新建
(焦作市中心血站 河南焦作 454000)
【关键词】无偿献血 献血者 权利 义务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4)22-0366-01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采血和输血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自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以来,此类纠纷逐渐减少。无偿献血是一项由无偿献血者和采供血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活动,无偿献血者和采供血机构之间具有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笔者对此对此进行了探讨。
1 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
献血者的人身权包括知情同意权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权等权利;财产权则主要体现在献血者完成无偿献血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的用血待遇等方面[1]。献血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相关财产权等权利在《献血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九和第十条规定了有关献血者体检、献血数量、献血间隔以及采血人员的资格、采血器材的要求等内容;第十四和十五条对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用血的待遇做了原则规定。
1.1 献血知情权 指无偿献血者对于献血相关信息享有了解、知情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对于自己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体检化验结果、献血后本人及其亲属应享受的用血待遇、献血注意事项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不良反应等内容的知情权利。献血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的法理依据在于现代法制所普遍承认的“任何人不得处分他人之权利”的基本原则,在相关法律中对此项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对于充分保护献血者在献血活动中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献血自主权 自主权指法律赋予完全行为能力对其行为的自主决定权。无偿献血者的自主权表现为其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献血、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的方式及种类。因此,采供血机构应当遵循《献血法》的宗旨,既要有效组织、动员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又要尊重献血者的自主选择权。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用血引发的矛盾,保证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
1.3 无偿献血者的诚信义务 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时,应该履行诚信义务,即保证所述事实和填写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应当在有关法律中补充对于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欺骗手段参加献血者予以相应处罚的条款,确保献血者和采供血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2 采供血机构的权利义务
采供血机构的权利与献血者的义务相对应而存在,《献血法》中明确规定了采供血机构享有制订采血计划和采集血液等权利,同时负有提供合格血液、对献血者免费健康检查和依法为献血者提供采血服务的义务等。除此之外,采供血机构还应注意以下义务。
2.1 采供血机构的告知义务 作为献血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采供血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公民献血所遇到的相关法规和血液生理知识等问题负有解释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向献血者提供科学、充分、真实和全面的信息;②根据献血者的理解能力以恰当 方式帮助其正确、全面理解相关信息。
2.2 采供血机构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公民参加献血的个人信息涉及到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多项权利,采供血机构对此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2.3 妥善保管体检化验单据的义务 采供血机构对于献血者的体检化验单据,应当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医院患者的病历管理,除涉及对献血者实施采血服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与质量监督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阅[2]。
无偿献血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明确无偿献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意义就在于有效保障献血者和采供血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采供血秩序,保障采供血安全,从而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的内容:柳经纬主编,医患关系法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38-39.
[2] 唐德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唐德华主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37-144.
[3] 康炜,安万新.无偿献血中的权利和义务.中国输血杂志,2005,18(5):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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