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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ppt

* * 第五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纠纷概述 1、医疗纠纷的概念 2、医疗纠纷处理的阶段介绍 3、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规则 二、医疗事故概述 1、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2、抗辩事由 3、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5、医疗事故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医疗纠纷概述 1、医疗纠纷的概念 2、医疗纠纷处理的阶段介绍 3、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规则 一、医疗纠纷概述 1、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法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疗、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 纠纷 主体 1、患者及其家属 2、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 3、卫生行政部门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1、患者及其家属 2、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 性质 分类 1、医疗民事纠纷 2、医疗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 争议 内容 1、人身损害赔偿 2、行政机关不作为 3、服务缺陷 4、精神损害 1、人身损害赔偿 2、医药费用 3、服务缺陷 4、精神损害 二、医疗纠纷处理的阶段介绍 A.任意处理阶段 B.行政调解、处理为主阶段 C.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并行阶段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规则 1、行政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医疗事故鉴定50例“翻案” 99例被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鉴定中得以“翻案”。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贵州省医学会根据新的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得出的这一结果,给人以深刻的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 “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续)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续) 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条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是否还适用,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没有溯及力。根据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 《条例》第63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二、医疗事故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定义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A.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B.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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