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室特论之一无法建立管辖之地特殊的气候与地理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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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室特论之一无法建立管辖之地特殊的气候与地理条件

國際法教室 第二講特論之一 國際法教室 第二講特論之一 無法建立管轄之地 地理位置 兩極地區概述 自然資源豐富 南北及環境有相似性,但也有不同之處, 《南極條約》 南極協商會議制度 《南極海豹保護公約》 南極條約體系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 《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理公約》 《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普遍性規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保護北極熊協定》 專門性規範 《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 北極及其他法 專門性機構 北極理事會 律地位 《保護北極環境宣言》 國際性文件 《北極環境保護戰略》 島嶼和大陸架問題爭議 圖 與南北極有關之法律架構地位 特殊的氣候與地理條件,讓極地與人類生活的關係並不緊密,直近年科技發 展的結果,部分國家開始對兩極地展開科學研究。也因頻繁的科學研究活動,使 得懸而未決的問題又再度浮現。 壹、 南極 一、 法律定性 簽署《南極條約》之前,國際法學說對於南極的法律地位大致以: 1. 無主地,以先占處理之。 本說認為南極洲是一塊無主的大陸。凡是為考察、漁獵和其他正當目的都可 在南極進行。由於在那裡沒有外來供給就無法生活,因而這個地區不可能成為某 個國家有效佔領的對象,也不可能屬於任何國家的主權管轄。 2. 無主地,但可依照扇形理論確定各國主權。 以地理南極點作頂點,以兩個經線作邊,再以某國的海岸或某一緯線作底邊。 這樣所形成的扇形區內的陸地連同海上的冰,構成鄰接扇形區的國家的領土。 1 國際法教室 第二講特論之一 除鄰近南極的國家外,英法日比烏巴秘 挪都曾提出「先占」或「鄰近理論」作 1 為領土主張之法律依據 。 為解決權利主張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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