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案件课件 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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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案件课件 PPT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虽然《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于医师未经批准(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但从两个法律规范的违法主体上看,可以看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主体是“医师”,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因此,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医师来说,《执业医师法》是上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适用原则,对于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医师应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的违法行为属牵连性违法行为 医师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目的是行医,其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只是为了达到行医目的采用的一个方法(手段),虽然这一牵连性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两个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后果比较,《执业医师法》显然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后果更重,因此,根据牵连性违法行为择一重罚处理原则,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医师,应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白: 在查处无证行医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违法者开展了诊疗行为(尤其是非医师),即必须对违法行医者首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注意 适用《执业医师法》39条违反条款是什么? 《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了: 1、医师行医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即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执业应当在依法成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3、执业医师若要开展个体行医,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因此: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对应的违反条款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非医师行医对应的违反条款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6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请示》(卫监秘〔2006〕4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属于本医疗机构在册人员,或者与本医疗机构之间未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应认定为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什么是聘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义务人员执业管理的卫医发[1998]第26号 三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求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时,应采用定向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社会医务人员系指取得技术职称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199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则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 四 医疗机构因科学发展需要,拟请外单位在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时,用人单位应与拟请人员所在单位签订用人合同。 五 聘用单位除审核拟聘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证明、职称证明、拟聘人员任职履历及原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组织专家对拟聘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考试或考核,并按人事部门规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六 聘用的医务人员应具有经正式职称评定的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四 医疗机构因科学发展需要,拟请外单位在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时,用人单位应与拟请人员所在单位签订用人合同。 五 聘用单位除审核拟聘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证明、职称证明、拟聘人员任职履历及原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组织专家对拟聘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考试或考核,并按人事部门规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六 聘用的医务人员应具有经正式职称评定的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86号?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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