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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安全教育讲座2PPT
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家校联系重在先 关键词: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严格执行“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非正常缺席 擅自离校 身体异常状况 心理异常状况 学生安全信息(身体损伤情况、携带危险物品、从事危险活动等) 监护人 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案例1: 2009年11月某日 ,我县某学校一通校学生早晨未到学校。而该日班主任较忙,上午也没有他的课,任课教师也未进行点名,班长虽然知道该生缺席但也未报告老师。下午17时放晚学后,班主任接到家长电话,告知学生未到家,询问原因。班主任通过调查才发现学生早晨未到校,于是马上报告学校领导,组织教师协助家长开始寻找。第二日早晨发现该学生已溺水死亡。 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案例分析:《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十三款明确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果:后经协商,学校支付7万元以解决此事。 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案例2 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五年级后,受同桌李某影响,经常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老师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王某父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后,加强了看管,每天上下学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自控,仍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 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家长观点: 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成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 学校观点: 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律师观点: 第一、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2.严格执行小学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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