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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 孟长龙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摘要: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发生了重要变化,由于编制的限制,流动人员的范围也相应扩大,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了“有正规人事档案”的编外人员,这些人员也属于“流动人员”范畴。这里的“正规人事档案”是指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有录聘干手续的“五大”毕业生、有招工手续的工人、有安置介绍信的退伍军人等几类人员的人事档案;所谓“流动”并不是身份的象征,流动人员身份同样具有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固定工、集体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几类,“流动”只表明了工作具有动态性。为了解决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老有所养老,1996年河北省人事厅出台了《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开始启动。 关键词:流动人员 养老保险 探讨 1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据我们调查了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约3.5万人,全省的流动人员队伍更加庞大。这些流动人员往往有着较强的专业技术、在单位占据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岗位,虽然学历不同,有的是大中专毕业生,有的是工人,但他们的工作岗位专业性很强,不可替代。他们素质较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人员又恰恰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养老保险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目前我省流动人员参保3.50万人,其中省直单位流动人员参保1.62万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参保人数不足应参保人数的二分之一。 2 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开展10余年,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没有实现应保尽保,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单位重视程度不够。流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政策有依据,有宣传,许多单位也了解政策,但有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上存在误区,错误地认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流动人员也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最终国家会“买单”;有的单位甚至是故意忽视,逃避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为此他们常常采取变相威胁、强迫协议、无故拖延等手段,迫使流动人员不得不采取上访、新闻暴光、仲裁、判决等形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这最终导致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矛盾的激化,延误了工作,影响了团结。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可视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福利。 2.2 流动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弱。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大部分年龄比较小,自我保障意识不强;有的能够认识到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性,但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放弃了自我保护。其实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流动人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单位申请自己的正当权益。 2.3 政策宣传不到位。《办法》出台10多年,有些单位对此政策还不了解;有些单位虽然了解但具体政策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参保时间、退休待遇也不太清楚。流动人员本人了解政策的就更少了。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政策解读工作还没有真正地深入到基层,没能真正地深入到流动人员群体当中。 2.4 仲裁、监督出现盲区,结案时间偏长。原劳动保障部门有监察部门,负责企业单位劳动监察,原人事部门也有监察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监察。非在编的流动人员在监督范围内出现了一个“盲区”。 同样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仲裁也存在“盲区”,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与单位出现矛盾需要仲裁时,到原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答复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应到人事部门办理;到原人事部门办理,答复是只受理在编人员仲裁,不受理非在编人员的仲裁。即使有的案件受理了,但在取证、调查、调解、仲裁、法院判决几个环节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几载。 3 解决问题的对策 这些问题阻碍了人事制度的改革,影响了事业改企业工作的顺利进展,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如何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应保尽保,我认为可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3.1 抓重点实现突破。我省流动人员分布比较集中的主要有广电、报社、交通、学校、医院、宾馆等几部门。针对工作重点,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经办机构可以改变服务方式,由在家坐等到上门服务。讲清政策,提高用人单位思想认识。为流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一是单位应尽的义务,是强制性的,早晚都要解决的问题;二是越早参保越主动,越有利,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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