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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则[法律法规分析]

· 91 ·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专题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则 王全兴 黄 昆 摘 要:在劳动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无论是跨越劳动法部门还是劳动法部门内部都 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区分。对劳动合同不仅优先适用特别法,而且还应当在不违背特别法立 法 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补充适用一般法。对跨越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的劳动合同,应 当处理好适用新法与适用旧法的衔接和交叉的问题。对 《劳动法》配套法规,应当依据劳动法 语境中抵触与否的判断标准,确定其在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是否继续适用。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法律适用;一般法;特别法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3—009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大陆在新时期第二次重大转型中 出台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继发生于3O年前的第一次重大转型 (即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为中 心)之后,于近几年启动的第二次重大转型 (即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转型内容多 元,利益矛盾复杂。在此大背景中出台的 《劳动合同法》,不仅面临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同企 业群体之间、不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面临着既对 “原型”利益格局不可避免的路径依赖 , 又要顺应 “新型”利益格局的走向的两难选择。因而,《劳动合同法》中出现了一些需要在适用中协调的 歧义性、矛盾性问题。为此,本文试图探讨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则。 一 、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特别法与一般法 (一)一般界定标准和依据 法理上的“一般法”与 “特别法”,在我国《立法法》第83条中称之为 “特别规定”与 “一般规定”,在罗马法 中则表述为 “个别法”(iussingulare)与 “共同法”(iuscommune)。一般认为,对某个一般规范加以变通的个别 规范,即由于特殊原因而表现为一般规范之例外的个别规范,为特别法,如允许赠与之规定为一般法,而禁止 夫妻之间赠与之规定为特别法。与此相对应,在狭窄的例外范围之外而被适用的一般规范为一般法。④ 学理上对一般法和特别法的界定,有三种解释:其一是根据法所调整的空间范围、对象(或主体)范 围以及事项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属人效力以及属事效力进行区分,认为一般法是适用于一般情况的 [作者简介]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①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的转型中,包括多元内容,例如,经济优先发展转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二元 结构转向城乡一体化;“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 “共同富裕”;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转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 增长;劳动力无限供给转向劳动力供给短缺等等。 ② [意]彼德罗 ·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1O页。 ③ 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选用与漏洞补充》,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 92· 北方法学 第3卷总第 l5期 法律规定,特别法是法律对于特殊地区、特殊人员、特殊事项作出的专门规定。④其二是从法的时间效力 范围、空间效力范围以及属人效力范围区分,认为特别法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 或特定主体的法律规范。⑤其三是依据 “法的效力的四维观”,从法的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四种范围进行区分,一般法是指在时间、空间、对象以及立法事项上作出一般性规定的法律规 范,特别法则是与一般规定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 (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 的法律规范。 比较而言,上述第三种解释更为全面、合理。(1)依属人效力,就同一问题或事项,普遍适用于一般 人的法律规定是一般法,而仅适用于特定人的就是特别法。如 《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 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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