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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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哈尔滨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一、认定依据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黑龙江省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经环资联发[2007]58号)以及《关于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黑经贸资源联发[2002]381号)等文件要求。 二、认定范围 1、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 2、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 3、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等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企业(项目)。 4、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石油化工伴生气等生产电力的企业。 5、生产的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后所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企业。 三、认定条件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方向。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能独立计算盈亏。 3、综合利用的原材料必须有长期稳定、可靠来源,数量及品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4、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产品,必须具有地市以上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监测的报告。没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产品,必须具有符合环保要求、对周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具有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鉴定报告。 6、新建企业按国家要求,需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具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 7、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公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6、综合利用发电申报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电厂或企业自备电站。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工艺配比和产品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3、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对周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 4、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能进行独立核算。 5、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具有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鉴定报告。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1、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向市经委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并填报《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报表》,于每年的5月底前上报市经济委员会; 2、市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及咨询部门、质检部门于每年的5月10日—7月20日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咨询、抽样检测; 3、市经委根据咨询部门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和质检部门对产品进行的检测报告结果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企业(项目)于8月31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6月20日)前报省经委审批,于每年10月份发放《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五、监督管理 1、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由市经委定期向社会公布。 2、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六、其他相关说明 1、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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