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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和期间
时效和期间 一、概述 1、概念:时效是指时间的效力,即法定的有效期间 。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时效其实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2、实质 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3、功能 稳定法律秩序;作为证据之代用;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二、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3、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为要件,诉讼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要件。 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为权利取得之依据,诉讼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原因。 三、诉讼时效 1、种类--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间为1年,适用于下列四种情况产生的请求权: (1)身体受到伤害的; (2)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了最长时效,即不论一般时效或特殊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客体 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时的日开始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问:诉讼时效开始时间?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1)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3)延长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 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5、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1)权利人的诉权消灭 (2)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止B.诉讼时效的中断C.诉讼时效的延长D.诉讼时效的开始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是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 期间,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 期日,指不可分割的一定的时间,是时间上的某一特定的点。 《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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