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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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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登记表格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时无需填写) 地址(营业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联系沟通 附加4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信息 单 位: 联系电话: 签 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备案前后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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