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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卫生福利部桃园疗养院.doc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103.08.07
第一條 為預防電氣災害發生,維護本院電氣使用,確保用電設備安全,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為確保用電安全,除辦公室事務機器設備(電腦、印表機、傳真機、投影機等)外禁止使用延長線,且延長線應在容許負載容量下使用;高用電設備(負載電流15安培以上)應設置專用迴路。
第三條 各單位之延長線應使用由總務室購買,除應合乎商檢局規定長度不應超過9尺,負載額定電流限15安培,為接地型並應具過載自動保護安全裝置。
第四條 延長線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延長線臨時性延長範圍所用,除第二條所列事務設備外,不可供作固定配線長時間使用,但經總務室工務組評估使用電流符合許可範圍(10安培以下),方能例外使用。
二、電線(含延長線)不可綑綁,不可壓在家具或重物下方,或放置於容易踏壓之處所;不可用釘子、騎馬釘或訂書針固定,亦不可經由地毯或高掛在有易燃物的牆上。
三、插頭要緊密插入插座、不可使用拉扯電線的方式拔除電器插頭,以免造成該插頭內導線損傷。
四、延長線避免放置爐具上方或其他熱源附近,因高溫會將絕緣熔解,造成電線短路起火。
五、使用中之延長線有發燙或異味產生,為過負荷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該高電量之電器,並請工務組查看該延長線是否可繼續使用。
六、單一插座迴路僅可使用一條延長線,其所使用負載不得超過10安培,且不得再併接或續接其他延長線。
七、延長線若使用超過10年以上應汰舊換新。
八、延長線電源開關應在下班時關閉,未依上述注意事項使用,經總務室稽查勸導仍不改善者,將呈報主管並強制沒收延長線。
第五條 各單位禁止使用電磁爐、微波爐、電爐、電暖器、電鍋、烤麵包機、烤箱(或經總務室工務組評估 鈞長核准並張貼電器核准使用標識
第八條 業務單位採購電器設備應通知工務單位評估現有用電情形後,使得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第九條 非經本院採購或捐贈程序入庫設備,未經總務室工務組審查用電安全者不可使用。
第十條 總務室不定期稽查各單位用電情形(每季由工務組組長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至單位查核(查核單詳如附件一)乙次),缺失單位應限期改善若屢勸不聽者將呈報主管處理。
第十一條 總務室財產管理人員應針對相關用電設備予以列管電器使用申請單配電規劃評估後電器核准使用標識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勞安室擬訂,送相關主管審核陳 鈞長同意後公佈實施,修改廢止時亦同。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用電安全查核表
單位:__________ 查核時間: 年 月 日
項目 查 核 內 容 檢查紀錄 合格 不合格 備註 延長線 延長線國家標準 (CNS等) 多孔插座之延長線有過負荷保護裝置 使用電流15安培以(安全電流) 外觀無破損、銅線無裸露情況 插頭無燻黑、老化或有塵垢積污 插頭應完全插入插座中,無鬆脫現象 電線無綑綁、捲曲現象 電線遠離熱源及潮濕 延長線無多層次串接現象 無再加用多方向分接插頭 非用電量大之設備使用 電器安全 電器為國家檢驗標章合格的電器產品。 電器其電線不可綑綁、捲曲,影響散熱。 電器不可置於地板上或壓在重物下方。 電器應遠離熱源及潮濕。 電器設備散熱口或易產生高熱之設備(如烘箱、冰箱散熱口、UPS等)附近不可堆積易燃物。 電器插頭應完全插入插座中,無鬆脫現象 列管電器核准使用標識 異常項目說明:
單位人員簽名: 追蹤改善情形:
1、追蹤改善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2、改善情形說明: 複查人員簽名: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電器使用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 申請人員: 電器產品名稱 電器產品規格 備註說明 廠牌:
型號:
消耗功率: W 一、財產管理人員:
1、申請單號碼:_______________
2、列管電器設備種類:□電磁爐 □微波爐 □電爐 □電暖器 □電鍋
□烤麵包機 □烤箱
二、總務室工務組:
確認人員 確認時間 月 日 時 分 確認項目 確認結果 備註說明 1、確認該電器產品符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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