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员警陞迁作业要点相关作业规定问答集壹、陞职相关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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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員警陞遷作業要點相關作業規定問答集 人事室 壹 、陞職相關問題 一、本局 辦理陞職程序為何?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2條規定) 答 :本局辦理出缺陞任案件,由人事 室依陞職積分名冊,並檢同 相關資料,簽請局 長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從具陞任資格且 有意願之人員前三名中評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以上時,就 陞遷人數之二倍中評定陞補之。並於召開會議甄審後,再依 程序簽請局 長圈定陞補。 二、任現職未滿 1 年人員為何不得辦理陞任?警察人員陞遷辦( 法第14條第 11款 、本要點第 6點第 11款規定) 答 :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4條第 11 款及本要點第6點第 11 款規定 ,任現職未滿 1 年者均不得辦理陞任 ,但任同一陞遷 序列或合計曾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滿一年或次一陞遷序列職 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不在此限。例如擔任本局八序列警務 員 未滿 1 年者,不得陞任本局七序列警務員,但曾擔任其他 機關同一序列職務或較高序列職務 (如六序列警務正等)合計 滿 1 年者,仍有陞任資格,或本局第八序列警 務員 年資均未 滿 1 年,則前 3名雖 擔任本局八序列警 務員 未滿1 年者仍有 陞任資格。 三、為何外機關調任 本局人員滿6個月就可以辦理陞任 ?(本要 點 6點第 12款規定) 答:依本要點第 6點第 12 款規定,外機關人員調任 本局未滿6 個月均不得辦理陞任,故滿 6個月起即有陞任資格。例如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警員 105 年1月 1日調任本局警員,至105 第 1頁(共 8頁) 年7月 1日起即有陞任本局十序列職務(如小隊長警務佐等、 ) 資格。 四、為何外機關降調本局人員滿 6個月後,可以 無視年資限制一 直陞職?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7條規定 、本要點第6點第 12 款規定) 答: (一)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7條規定:經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 務人員,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成)、 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應予併計。前項人員陞職後,其原任 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成)、獎懲及訓練進修 積分,亦應併計。但原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各項 積分,不予併計。 (二)例如宜蘭縣警察局七序列督察員 A 於105 年1月 1日降調 本局九序列巡官,A除依本要點第 6點第 12款規定管制半 年不得陞職外 ,105 年7月 1日起,如八序列人員出缺,即 可併計七、八、九序列積分辦理陞職 因併計七、八、九序( 列積分緣故,則積 分名次排列在原列冊 人員之前) ,另A如 於105 年7月 2日陞職八序列,嗣後 105 年7月 3日七序 列人員又出缺,A仍可併計七、八序列積分辦理陞職 。 (三) 綜上,依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7條及本要點第 6點第 12 款規定,外機關降調本局人員除第 1 次陞職須受6個月管 制外,之後就不再有年資限制 。 五、本局第十序列人員 (小隊長、警務佐 、辦事員)出缺是否會逐 一調查符合人員陞職意願?(本要點第 11點規定) 答:本局第十序列以上人員可隨時提出請調存記, 本局已 不再逐 一調查同仁遷調意願,但辦理陞職時仍會逐一調查陞職意 願。例如 小隊長現有 1 缺,本局由現有第十序列(小隊長、 第 2頁(共 8頁) 警務佐 )存記人員調整,不再逐一調查所有第十序列存記人 員遷調意願,惟 經調整完畢後遞遺缺由第十一序列 警員( )陞 職時 ,將逐一調查符合資格之 十一序列人員陞職意願及志願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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