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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长白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长白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法人代表刘忠联系人史俊德通讯地址长白县白山大街20号联系电话0439-邮政编码134400建设地点共有12处:新房子村、鸡冠砬子村、十二道沟镇、虎洞沟村大金厂屯、虎洞沟村、老人沟村坎上屯、老人沟村西坡屯、农场村、二十道沟村、马家岗村、邱家店村、金华村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E4821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285㎡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618.35其中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23%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7年11月工程内容及规模1、建设项目提出背景长白县“十二五”规划期间已基本解决了全县饮水困难问题。但一些地区农村饮水安全成果还不够牢固、容易反复,在水量和水质保障、长效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所以需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切实把成果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长白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涉及新房子镇、十四道沟镇、十二道沟镇、马鹿沟镇、宝泉山镇和金华乡6个乡镇的12个村屯,受益村民共计8643人,其中:贫困人口689人,贫困户数为415户。以前建设的大部分工程管网和设施老化严重,已严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供水保障率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大部分饮水工程无消毒设备,水质无法满足要求。给村民安全饮水带来很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是A水利6地下水开发工程,取水量小于10000m3,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故编制报告表。评价单位在现场踏查、收集有关资料,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编写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报告表的编制过程中得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环保局的热心帮助,并得到了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2、编制依据2.1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9);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7.2);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⒁《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1);⒂《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⒃《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⒄《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2016-2020年)。2.2技术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2.1-201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19-2011);2.3相关文件及技术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6)61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1999年3月17日;(3)环境保护部第3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4)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改版),2013年5月1日;(6)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388-2004《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2004年12月1日;(7)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技部、环保总局、税务局国经贸[2000]1015号文件《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GB/T16453.1-6-1996《水土保持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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