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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及其进路研究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及其进路研究 南开大学 摘要;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存在很多问题,作者对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制法制缺失、程序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明确问责主体,加大异体问责力度;完善问责制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行政问责救济机制;完善问责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以及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实困境;管理对策 Abstract:There many problems in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administrations of China: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administrations is short of the sides of the main body,procedure and legal system of law for administrations is not enough,inform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is not symmetric.After analysis,the author made some suggestions:increase Allograft asked responsibility efforts;perfect related legal system of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relief mechanism for administrations;perfect accountability system program,and established and perfect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pen system. Key words: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administrations;actuality;the choice of routes 行政问责制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非典”事件引发公共卫生危机而启动,之后的北京市密云“2bull;5踩踏事件、安徽阜阳毒奶粉以及松花江污染等全国性安全事故的频发,又多次启动行政问责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随后,各地的问责办法相继出台,2008年在中央和地方更是刮起了“问责凤暴”,问责的力度和速度也随之增加。在看到我国行政问责取得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的问责制水平还很低,现实运行中也遭遇了一系列的困境,问责制急待规范和完善。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 1.问责主体不明确,缺乏异体问责。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主要是同体问责,即依靠行政机关的各级党委和领导实施,而各级领导又是有执政党推荐选举产生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执政党对领导的监督仍然属于同体问责。作为代议机构和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的问责主体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换言之,已发生的问责案件大都是下级因失误被上级解职或要求辞职,即典型的“上问下责”,很少看到党政系统以外的其他问责主体。 2.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回顾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可以发现对问题官员问责的范围和内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似乎只有那些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并足以引起高层领导重视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工安全事故才被归入问责的范围。另一方面,现有的行政问责的相关法规条例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之中,没有系统的规定,并且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性较差,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没有一套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对于问责的种类也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导致问责的弹性空间过大,也使得在其实施中的可行性和执行的一致性较差。 3.问责后的救济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的问责制对于问题官员能否“东山再起”以及复出后如何进行安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很多官员在下马后经过短暂的休整便悄然复出,有的甚至被问责后改头换面,“头衔变了,待遇不变”,使得问责制流于形式,官员复出也变成一场场政治秀。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问题官员不应该被一棒子打死,如果他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符合提拔任用的条件,经过一定的考核期限,仍然可以担任领导职务。对此,我们要制定完善的复出救济机制,对符合要求的官员予以复出,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能复出。 4.行政问责的程序缺乏操作性。 合法完善的程序是行政问责制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是否具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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