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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调解的失范与规制

恶意调解的失范与规制  一、恶意调解的实证研究与分析   案例一:通过恶意调解逃避法院执行   常盛公司为逃避法院在另一案件中的执行,伪造了向许某、王某借款200万元和6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并指使许、王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常盛公司归还借款本息。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查封了常盛公司的相关资产。立案后三天内,两案即以调解结案。   案例二:通过恶意调解转移财产   某法院同时受理了徐1、徐2、徐3诉徐4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短时间内,该三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不久,赵某诉徐4借款纠纷案发生,赵某虽胜诉,却在执行中发现徐4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例三:由代理人达成的恶意调解   帝豪公司诉东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公司人员出庭的情况下,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全部履行4份定作合同。后东华公司申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的四份合同中,其中一份在案件起诉前已全部履行,原告对此也予以承认。   以上摘取了三个典型恶意调解的案例,综合辖区内近年发生的恶意调解案件分析,其主要特征有:1、案件类型多为财产类纠纷,且合同标的数额巨大;2、当事人关系特殊,且多有代理人参与。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恶意调解的成功率,降低成本和风险,许多恶意调解,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这样诉讼过程中操作方便,易于得逞。如案例二中的徐1、徐2、徐3和徐4是兄弟姐妹关系。3、委托代理人情形较多。为了避免因做贼心虚而露出破绽或基于情面等其他原因考虑,恶意调解当事人一般都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4、从诉辩双方的对抗程度看,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有的为了使诉讼看起来更“逼真”,进行简单的质证或辩论就偃旗息鼓。5、在诉讼程序的推进上,恶意调解历时较短,如上述案例一只用了3天即达成调解协议。   二、恶意调解产生原因的分析   恶意调解的成因是复杂多维的,既是人性弱点诚信品德丧失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也是法律意识由“耻讼”到“兴讼”转变过程中的极端表现,同时更是司法运行模式有弊端、现行法律规制不力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现象。   (一)社会背景层面   1、利益多元化的发展,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现,社会价值体系和社会规范体系新旧交替,在这种社会急剧变革之中极易发生社会控制系统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错位与混乱。“人们的思想观念开始由传统的纯粹集体主义价值观向侧重于个人利益保障的多元化价值观方向发展。” 具体到市场交易行为中,我国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的比率高达5%以上,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这一比例仅为0.25%~0.5%。另据工商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约40亿份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左右。 人们对经济生活中的失信行为见怪不怪,整个社会正在受到侵蚀。反映在民事诉讼领域,一些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得到强化,借助诉讼的外衣,欺骗司法审判机关,谋取非法利益。   2、成本与收益的失衡。“当诉讼变得更便宜和更快捷时,许多人会受到鼓舞而提起诉讼。” 《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降低,诉讼保护所支出的负担已不再给当事人造成顾虑,而调解结案更可享受诉讼费上的“优惠措施”。这在一定程序上提高了当事人诉讼积极性,不凡少数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将一些恶意调解引进司法程序,以达到非法目的。马克思曾说过:“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恶意调解在成本与收益上的失衡便是。   3、法律意识提高产生的偏差。“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法律向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以及法律话语在一般民众中的传布。” 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以诉讼来维护权益,大众化的观点对日益增多的诉讼是持积极态度的,官方观点有时将其上升到民众法治观念增强这样的高度。很多负面法律现象的产生,多被认为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够强;恶意调解的出现却与之相反,因为能够进行恶意调解的当事人,通常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或是受这类人幕后指使,一个不懂法律知识的人是不具备恶意调解的条件的。   4、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行业间分工高度细致,社会运作方式高度专业化,这实际标示着我们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化,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很多时候只能借助于各个行业的专家意见进行判断,侵权手段也变的更加隐蔽而难以识别,有的表面上看去极其合法合理。对诉讼行为识别的高度专业性以及行使诉权的正当性使得有些想侵犯他人的人选择恶意调解。高度分工同样带来了法律知识资源掌握的不平衡。掌握资源较少的社会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也给了恶意调解行为人可乘之机。   (二)法律制度层面   1、“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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