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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按不同学科可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学士、硕士学位,还可以授予哲学、教育学硕士学位以及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两类专业学位。可授予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下述学位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成绩合格。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3.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本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组织学位课程考试:
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门数、科目和考试要求不符合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
2.所学硕士学位课程仅是考查,未经考试的;
3.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名单,由校学位办组织,按照申请答辩人数10%的比例随机抽取,抽签时间以学位办通知为准。抽查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送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学位的审批、评阅材料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统一发放。
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本学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如遇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需另行聘请一位水平较高的专家重新评审。如仍坚持否定意见,则不允许申请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3人及以上组成。如果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成员不能少于5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至少有1人为评阅人。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的,且为我校正式职工。
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
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如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秘书宣读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由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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