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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村计生专干离职生活补助办法

XX区农村计生专干离职生活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村计生专干在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解决计生专干后顾之忧,确保我区人口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和计划生育事业的长足发展,根据全区农村计生专干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范围 1982年我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连续从事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的区聘、乡聘农村计生专干。 第三条 享受条件 1、在职期间能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乡(镇)、街道办和上级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遵纪守法。 2、离职后能继续关心和支持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确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3、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在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因违法违纪或工作严重失职被解聘的农村计生专干,不能享受生活补助。 第四条 发放标准 对于连续从事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15年和20年以上的计生专干,在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分别享受200元和3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村计生专干,由个人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办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填写《XX区农村计生专干离职生活补助申报表》,报区计生局。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区计生局对各乡(镇)、街道办上报的申请享受生活补助人员,按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原则上同意的申报人员名单返回各乡(镇)、街道办进行公示。 (二)公示采取乡、村两级同时公示的办法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乡(镇)、街道办在政府所在地的醒目位置集中公示,同时在申报人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年龄、任职年限、现实表现、审核情况和举报电话等。公示结束后,由乡(镇)、街道办将公示情况以文件形式报区计生局。 (三)区计生局对符合享受条件且公示期间无群众反映的申报人予以审批;对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的申报人进行调查核实,无问题者予以审批,有问题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 资金筹措 农村离职计生专干补助所需资金列入XX区计生事业经费预算,由区计生局负责筹措并建立农村离职计生专干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发放办法 区计生局为符合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离职计生专干办理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资金直达,于每年年终划拨至个人银行卡。 第九条 管理办法 (一)区计生局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计生专干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生活补助。 1、享受生活补助人员身故的; 2、不带头执行或违反党在农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 3、不支持现任农村计生专干工作的; 4、申报不实的。 (二)各乡(镇)、街道办每年年底前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计生专干生活状况进行一次回访,将回访情况和已经审批的下年度本乡(镇)、办享受生活补助人员花名册报送区计生局。区计生局负责定期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计生专干生活情况和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领导 区上成立农村离职计生专干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农村离职计生专干生活补助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计生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筹措生活补助资金,建立生活补助专户,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基层搞好摸底调查、审核上报、公示等工作,及时划拨生活补助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区计生局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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