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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模式创新初探

Theory Practice of Taxation“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模式创新初探张 阳(化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 化州525100)摘 要 “营改增”后,广告业被列入试点范围,随之其文化事业建设费也一并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务局只负责娱乐业方面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步入国地税“二元”征收时代。 “营改增”后,政策的变化、征收机构的变化,需要重新思考,创新征管模式,从强化思想认 识、学习宣传、服务措施、政策完善等“四个到位”;从完善税费比对机制、征收管理机制、通 报考核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等“四项机制”;从注重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与宣传部文明办协 调、与内外相关部门协调等“三个协调”着手解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面临的新挑战和突出 问题,以弥补征管漏洞,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质量与效率。关键词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营改增”;模式创新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了完善文化经济政策,保障地方政府发展文化事业投入资金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它对于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加快文化产 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2013年8月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政策的变化,给文化事业建设 费的征管带来诸多新的挑战与难题,如何完善相关征收政策及创新征管模式,已成为 “营改增”后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现状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开征以来,常常被当作“附加费”来征。广告业划入“营改 增”范围之后,随之附属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归由国家部门征收,娱乐业依旧由地税部 门征收。从新政策实施情况来看,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征管举措依然比较薄弱、征收 率依然不高、总量依然偏小,与辖区内广告业、娱乐业对应增值税、营业税总量与增 幅普遍极不相称,主要是因为:一是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积极性。部分缴费人把文 化事业建设费当作“苛捐杂税”;少数基层税收单位认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是 分外活,存在“重税轻费”的现象;地方政府为了缓解“税费比”考核压力,要求税 务部门降低征“费”比例;税务部门为了防止“因费挤税”,税收任务压力逐年增大 的情况下,导致产生严重的征税是“主业”,征“费”是“副业”的思想。征管部门 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持消极态度,征收不到位,费源底数不清,很大程度上制约了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质效的提高。税 收 理 论 与 实 践二是宣传辅导机制欠妥,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主动性。“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 机关宣传到位,各税务部门利用社区、媒体、网络等媒介 做了大量的政策宣传工作,甚至有的直接列入“税收宣传 月”项目重点宣传。但老生常谈的宣传方式、欠缺考核机 制的税收宣传模式使得宣传成效甚微。部分如电(视) 台、报社杂志等广告经营机构,依然以各种理由不缴、少 缴、拖欠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这些单位的特殊性,隶属 于宣传部门下的公益性单位,经费来源不足,若地方政府 不支持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很难做到依法征 收。三是执法程序不够完善,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 收的强制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文化事 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文化事业 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及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此款虽然比较明确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同时征收文 化事业建设费,但是直至“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对 相应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使得征收虽有法可依,但 具体执法程序却没有跟上,当遇到不缴、少缴、恶意拖欠 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情况时,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必要的行政 处罚权,导致税务部门执法强制手段“刚性”不足,制约 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率的提高。四是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 收的能动性。首先,费源难以准确掌握。因为广告业、娱 乐业具有经营主体多、规模小、流动性大,业务范围广且 灵活多样,下游多为个体消费且索要发票可能性较小等特 点,加上大多数广告业、娱乐业主为个体或私营企业、个 体户,要么根本不使用账本,要么账目核算不健全,有形 无形中增加了税务部门掌握行业真实费源的难度。其次, 混淆税费缴纳对应的经营收入。一些综合性大型酒店、饭 店内拓展娱乐性经营业务,由于营业收入项目较多,容易 利用其综合经营的特点“浑水摸鱼”,将娱乐业收入计入 其他业务项目,以达到少缴或者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 的。再次,征收措施难以有效到位。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后,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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