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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辅导直播讲稿

《国际经济法》期末辅导直播讲稿 ? ( 2001年12月11日) 浏览人次3559 王志远: 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是《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直播课堂。我请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副教授李巍,我们两个人与大家一起上这一节课。 为了配合广大学员学习好中央电大开放式教学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 我们决定作一次考前辅导。 《国际经济法》课程是2001年秋季新开的课程,是72学时,4学分。学习和考核使用的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王传丽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经济法》。李巍老师也是这本书的作者之一。 同学们还可以参考使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制作的《国际经济法》录音教材,录音也是李巍做的。还有今天的电视直播课堂,同学们可以将各种教学媒体结合起来学习和复习本课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 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立法。 按照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不同经济关系领域, 国际经济法包括: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李老师,你看咱们从哪里开始?讲几个问题? 李巍: 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是本课程的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是国际公约,这方面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法实体法。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作为货物销售国际性的标准。根据公约,如果当事人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没有规定解决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的所在国又都是公约缔约国,将导致公约的自动适用。如果一方所在国为缔约国,另一方不是,解决争议时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缔约国的法律,也可以导致公约的适用,除非该缔约国就有关条款作出保留。需要注意,公约是非强制性的或补充的规则,既使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也可以明示或默示地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在适用时改变公约某些条款的效力。教材在介绍公约时,提到公约的前身,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提到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和货物买卖,不涉及的法律问题,应注意掌握。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的主要内容是把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形成的交易条件用缩写英文字母表示排列,每一种术语都清楚地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采用了贸易术语也就把相应的交易条件并入合同。Incoterms 2000年版本按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列出四组共13个贸易术语,其中E组术语为装运地实际交货,F组,E组术语为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合同, D组为到货合同。学员们应重点掌握FOB,CIF, CFR这三个常用贸易术语,了解其中进出口手续,运费,保险费由谁承担,以及交货风险转移地点,通知的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这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协商实现,而通常是通过隔地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我们应掌握教材中关于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条件。要约在超过有效期,遭到拒绝以及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时失效,对失效的要约表示承诺不能使合同成立。 关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掌握卖方的担保义务,国际货物买卖中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的区别。在违约救济方面应从整体上了解,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式,公约强调损害赔偿应与违反合同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当,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当事人在订约时合理预见的损失。公约对于未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限制,通常应在根本违约情况下才可行使这种救济。 教材提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其中商检证书的效力,不可抗力构成条件应重点理解。在贸易支付方面应了解支付方式与支付手段的区别,信用证流转方式的当事人及其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王志远: 刚才与大家一起讨论了关于货物买卖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一个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个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见表。 下面再来谈一谈有关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二、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律制度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船公司后,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是重要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的证据;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我们应了解提单的性质,灵活运用。按不同标准可以区分不同的提单,我们应知道什麽是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指示提单。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是《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海牙规则侧重于保护船东利益,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责任,我们应通过比较了解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革新。海牙规则是最早、最有影响的规定承运人最低限度责任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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