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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讲义

亲属法讲义 张继承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开学第一课: 一、法学学科的学习特点 二、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对法律人的重要性 三、如何训练自己的法学思维和提高法学素养 2001年我国发生了首例丈夫直接通过法律途径向妻子索讨“同居权”案件。一位八旬的香港老翁杨某与内地一29岁的离异女子胡某于1998年12月在广西钦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然在结婚1年多后,他的婚姻触礁了,确切地说,是“婚床”触礁了。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妻子突然不再与其同房,千里迢迢从香港赶回大陆团聚的他,只好一个人“独守空房”,整夜在房间里踱来踱去,备受煎熬而无计可施。他猛然想起了法律,把最后的“性”福赌注押在法律天平上。于是,杨某于2001年8月5日以“索回合法婚姻的同居权”为由向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婚姻法》第4条认为,原告对被告拥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即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的性要求受法律保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但同时又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女性性自由权利,原告在行使自己婚姻同居权时,不得侵害被告胡某的性权利。在上述两项原则的基础上,法官围绕“生猛”这个中心环节,对这起奇特的“同居权”之争案进行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协议:一、原告愿意充分体谅被告的感受,更多地从生活和感情上体贴妻子,承诺减弱“生猛”;二、被告表示“放弃前嫌”,同意与丈夫同床. 问题来了,第一个问题:老人家能否向法院起诉索要同居权? 第二个问题:法院能否作出命为同居权的判决? 第三个问题:如果法院作出了命为同居权的判决,妻子拒不履行,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判决,性质上不得强制执行。这是由夫妻之间同居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其一,国家根本就无法也不能以强制力迫使双方进行性行为,人类道德也不容许有这种强制的性结合。其二,同居义务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及与人的人格尊严有关,且其将牵涉身体自由被妨碍之故。其三,同居权实为同居请求权,而非支配权。既然同居权为一种同居请求权,而请求权的实现往往要借助于义务人的作为来实现。 可以看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纠纷并非看似那么简单,要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导论案例: 1.在某个大学里面,22岁的唐伯虎认识了19岁的秋香姑娘,两人情投意合、如胶似漆,爱得是天昏地暗。于是乎,二人决定,马上登记结婚。两个人也有些法律常识,知道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秋香姑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是禁止结婚的。怎么办呢?两人一合计,故意隐瞒秋香姑娘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哪知世事难料,两年之后,风云突变。婚后唐伯虎相公和秋香娘子经常吵架。秋香受不了啦,决定跟相公拜拜。于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对于本案,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是办理结婚登记是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对秋香姑娘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起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总共四种情形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婚姻无效并非一直无效,当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消除后,无效婚姻可以转化未有效婚姻。 因此,本案中,唐伯虎先生和秋香小姐结婚时虽然不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即秋香姑娘已经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了,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2.甲曾向乙借款2万元,时效期间还剩一年。此时,甲与乙结婚,两年后,甲乙又离婚。乙向甲主张2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这里的关键的: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婚姻关系能否构成阻却诉讼时效经过的理由。 如果说受法律保护的话,理由是什么? 结婚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结婚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能否构成时效延长的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结婚可以构成这里的其他障碍之一。因此,本案中,结婚这一法定事由虽然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院之前,当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故可成立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第一节 亲属法的性质与调整对象 一、亲属法的含义 (一)亲属法的名称 亲属法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通常称为亲属法;前苏联称为婚姻家庭法;前东德、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和俄罗斯联邦等称为家庭法。在我国古代称之为婚律、户律、户婚律或者婚户律,《大清民律草案》设亲属编,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从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则称之为婚姻法。 我国立法之所以将其称为婚姻法,主要是根据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立法习惯(如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加上受前苏联立法模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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