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安卫谘询与沟通管理程序-国立清华大学环安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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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 環安衛管理系統文件 環安衛諮詢與溝通管理程序 ESHP06 文件編號: ESHP06 版 次: 01 制定單位: 環安中心 作 者: 巫小玲、吳尊銘 制訂日期: 2013.04 審 查: 黃國柱 教授 生效日期: 2013.04 文 件 制 修 訂 記 錄 版次 日期 作者 修 訂 內 容 註 記 目  錄 1、目的 3 2、範圍 3 3、定義 3 4、權責 3 5、作業要求 3 6、相關文件 4 7、附件 4 1、目的: 為使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達成學校之共識,並建立與校外及相關團體對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承諾與績效之溝通與諮詢管道。 2、範圍: 2.1對內包含本校實驗室、試驗室及實習工廠、試驗工場之所有人員及設施從業人員、對外包含政府主管機關、社會大眾、周圍鄰居、供應商、承攬商等。 3、定義: 無 4、權責: 4.1 環安中心:內、外部意見接收及內部意見回覆。 4.2 秘書處:外部意見回覆。 4.3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研議內、外部意見無法立即處理回覆之案件。 4.4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組成人員:依「國立清華大學實驗場所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規則」。 5、作業內容: 5.1 內部溝通方式: 5.1.1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各單位主管,應選用適當方法(如:公佈會議內容、內部刊物、海報、電子文件、訓練等方式),宣導安全衛生政策及環境安全衛生目標標的、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環境安全衛生績效,亦可透過教育訓練展開至各單位。 5.1.1環境安全衛生績效之訊息傳達,應使員工能確實瞭解,並可予以查證。 5.1.1若同仁對環境保護及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有相關建議時,可直接將建議交由環安中心,經環安中心彙總後,交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處理。 5.2外部溝通方式: 5.2.1若外界利害相關團體有關安全衛生或環境管理之任何建議與關切時,由相關單位負責轉給環安中心接收與紀錄,若環安中心因特殊原因無法立即回應,則由總務處或其他單位負責接收。 5.2.2接收之方式可為電話、電傳、信件口述或其他之可行方式,接收的訊息應交由總務處或環安中心彙整記錄,如不能於短期間獲致結果,則交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處理,並視情況向意見反應者告知處理情形。 5.2.3處理結果應由秘書處告知意見反應者。 5.2.4對外界之傳達可藉由利用網站、文宣、廣告、製訂刊物發行宣導、說明會達成溝通之效益,主要宣導項目為環境安全衛生政策與環境安全衛生績效。 5.2.5若外界相關團體希望取得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政策,由總務處環安中心提供或告知如何由其他方式取得,必要時予以說明政策內容。 5.2.6本校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發生異常、緊急意外事件對環境安全衛生造成影響時,由環安中心即時向相關單位報告。若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或嚴重之毒化物外洩時,應於1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若廢水異常排放時,應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5.2.7本校若發生重大災害之意外事件時,由環安中心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完成報備手續。 5.3內部諮詢與參與方式: 5.3.1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應選用適當的方式(如:管理委員會議、安排特定時間等方式),向員工代表說明環境安全衛生政策、環境安全衛生目標標的的發展、並決定風險管理作業流程與程序執行及影響校園環境安全衛生的變更。 5.3.2相關人員在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決定控制措施過程中適當的參與;並參與事件調查。 5.4內部諮詢意見處理: 5.4.1同仁對於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環境管理系統之制度與運作有任何建議時,可利用電子郵件、電話直接向環安中心反應,並由環安中心承辦人員回覆,必要時提送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討論決議。 5.5承包商諮詢意見處理 5.5. 1 10萬以上招標案由本校發包單位將「國立清華大學環安衛承攬規範須知」列入合約書之一部分,並請發包部門於施工前一週將合約名稱、承攬商現場聯絡人、工作區域、合約期間等通報本校環安中心。 5.5.2 10萬以下由本校使用單位於發包前將「國立清華大學環安衛承攬規範須知」發給承攬商,並請承攬商詳細閱讀後簽署(國立清華大學『環安衛承攬規範須知』簽收暨同意單),同意遵守本規範須知後,由該使用單位留存備查。 5.5.3有關承攬商之環安衛溝通管道及管理措施,參照「承攬商環安衛管理程序」辦理。 6、相關文件: 6.1 環安衛教育訓練程序 6.2 國立清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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