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培训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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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培训课件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原: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原: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原: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原:第十二条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原: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原: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原: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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