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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_破产法

第五编 破 产 法 Part 5 Bankruptcy Law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日]石川明著,何勤华,周桂华译《日本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债权平等 破产法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 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 A.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存在破产原因) B.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C.破产是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 清算程序。 D.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作为债务人向广东高院申请破产。1月15日,广东高院立案,16日,法院宣告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003年2月28日破产程序终结,历时4年,但继续保留清算组(国外一般要8-10年。香港一家银行破产案,1991年就立案,到2003年也未审结)。 因其政治意义和国际影响,受到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办案效率非常之高,也花了4年时间进行清算! 政府重视,清算组3任组长武捷思、董红、刘昆分别为省府省长助理、副秘书长!法院更是高度重视,吕伯涛院长亲自任该案领导小组组织。省法院集中全省法院力量,统一指挥和调度,投入全省58个法院500多名法官法警,出动1万多人次,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中止、终结等法律措施,竭力追收其境内外财产。 《偿还财物通知书》发出600多份,执行案件280多件,涉及金额近180亿元。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权(63层)的拍卖,就拍了3次(2001年12月18日、2002年1月30日、10月18日)。 这种追收力度不可谓不高,扣除清算费后,最后到201家债权人手上只有区区25.36亿元,破产债权清偿率达12.52%。 【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算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的一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现代: *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 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①事实上:资不抵债 ②法律上:清偿不能 A.黑字破产 B.赤字破产 2.破产程序 ①狭义:清算 ②广义:清算、和解、重整(三个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整顿、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 破产法的性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重整、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三、立法准则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传统破产法,破产入《商法典》 (2)一般破产主义 (3)折衷主义:商人和非商人均适用,商人破产程序有别 2、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20世纪70年代以后,走向再建主义 和解前置主义和和解分离主义——依破产清算程序与作为破产预防措施的和解之间的关系 (1)和解前置主义:申请宣告破产前,应先行和解,只有在和解不成时,才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分离主义:宣告破产与和解为两个不同的程序。 3、有罪破产主义与无罪破产主义 现代趋势:无罪破产主义。 破产中的各种犯罪仍受制裁,破产欺诈、有渎职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仍予以制裁。 4、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破产终结后破产人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针对自然人破产) (1)免责主义:对破产终结时留有剩余债务的,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除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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