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的说明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的说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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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的说明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的说明 》

附件三: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说明 (2008年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 率,明确审批权责,按照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安排及 2008 年 8 月 15 日部常务会议“坚持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审批”精神,在充分听取有 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的必要性 2003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了规定。为具体实施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原环保总局于2002年7月发布 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保总局令第15 号),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原环保总 局又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现行的分级审批规定中有部分 内容突破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有些依法应由地方环保部 门审批的项目规定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部审批,如日产 5000 — 14 — 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等;有些应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的项目又规定由地方环保部门审批,如 5 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 目等。这些与《行政许可法》要求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一定程度 上造成项目管理上的困难。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复 议、法律诉讼等问题不断出现,环保部门往往难以答复或败诉。 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分级审批的规定较为原则且未突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管理的特点,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有待加强。在国务院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理政策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地方各 级环保部门、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 都认为应该制定具体的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情况适时 修订,以增加可操作性和对地方环保部门及建设单位的指导。目前 的分级审批规定完全沿用了1998 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同级审批原则”,未突出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环境影响大小,不能 完全适应当前的环保政策及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 复[2007]2号》中,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就“特殊性 质的项目”进行解释,并明确属于特殊性质的项目也可由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 因此,尽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 规要求对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修订非常必要和急迫。 二、修订过程 环评司于 2005 年 3 月、8 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 15 — 和地方环保部门对分级审批工作修订的意见。主要意见为:分级审 批规定应该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 总局 15 号令和环发[2004]164 号文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执行问题应 予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初就建设项目环评分级 审批等问题作出专门解释:环保总局可就《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中 “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进行解释;第一款第(三) 项中“审批”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依照有关规定属 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的,其环评 文件的审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2007年4~6月环评司在法工委解释的基础上,完成修订稿初稿。 7月召开讨论会征求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石化、农药、轻工、造 纸等行业协会意见以及部分省级、地市级环保局意见,并与国家发 改委投资司正在组织修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相协调。2007 年 8~12 月,环评司多次走访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并按照其修订后 的思路对分级审批目录进行调整。在征求部相关业务司办的意见后, 形成征求意见稿草案,提交 2007 年 11 月 2 日潘岳副部长主持的局 长专题会审议原则通过,并按局长专题会审议精神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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