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研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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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研究文献综述

论我国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研究文献综述 前言:一、关于 (一)(二)救助管理的特征 对于救助管理的特征,我国学者们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差异,但大多数的人认为,作为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的救助制度,该制度在定位方面体现了三个基本特性【1】,该条明确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救助制度的具体设计也体现了这一点,如提供救助的内容限于提供饮食、住宿、交通票证、急病治疗等,提供救助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也就是说,对流浪乞讨人员所提供的救助只是针对暂时陷入生存窘境的人的一种救危救急措施,无力解决那些需要通过长期国家救助才能获得生存者的保障,对此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加以解决。 2、辅助性。辅助性是社会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国家救助和个人自立之间存在着一个优先性问题,即个人自立是第一位的,而国家救助是第二位的,只有在个人通过自己的财产和劳动以及家庭成员的扶助仍不能自立,不可避免地陷于生存困境时,国家才对其进行救助。国家的救助责任是辅助性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减轻或推卸其救助义务,而是说,在对处于临时生活窘境的人生活扶助方面,国家责任是第二位的。 3、服务性。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凸显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即由强制遣返到提供救助,割断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与维护城市社会秩序的关系,救助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成为救助管理办法的目的性功能,政府的职能随之由控制向服务转变,服务性成为该制度的基本特色之一。 三、1】1】、、(((。《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全国不少地方都感到有必要解决原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后所产生的新问题[2]。 据了解,实施《救助管理办法》以后出现的主要问题是: 1、职业性乞讨人员成倍增加。哪个城市救助站越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热情,这个城市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就越多,最终使这个城市的财政支出不堪重负。所以,湖北省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规定,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出于上述人员不好甄别的考虑,该规程又规定求助人员一年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不予救助。 2、强行索讨、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行为较以前有所增加。这种强行乞讨现象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市民的利益。强讨强要、乞讨职业化问题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 3、规定的救助期限难以实现。有些被救助对象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后,不能说出家乡地址,呆在救助站不走。由于救助站无法强制要求被救助人离站,所以,碰到这种情况,救助站也很尴尬。 4、受助对象返家难。盲聋哑、痴呆傻和精神病人不能提供任何信息,救助管理站无法对外联络。救助期满后也送不出去。救助站所在地方由于各种原因也一时无法解决安置问题。 5、危重病人救治难。按《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些病卧街头或者流落街头的危重病人,救助站不应主动对他们实施救助。如果无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告知或护送,这些人员将得不到救助。但在实际生活中,这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无论政府是出于管理城市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还是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对此现象不能不管不问。但这部分人管起来困难很大,治病花不起钱, 养起来无法安置。所以,救助管理站就处于一种不管不行、管也管不了的两难境地。 6、提供乘车凭证难。《救助管理办法》未规定对救助人员的现金支助,只规定了实物救助。而有些被救助对象在返乡过程中无法直达,需中间转换交通工具。目前没有有效办法解决此问题[1]。 7、救助经费保障困难。虽然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克服种种困难,积极落实《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救助经费,改善救助条件,但确有不少地方由于经济不发达等原因,经费拨付不到位、不充足,严重影响了救助工作。 8、部门协调工作还不到位。《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公安、城管、卫生、交通等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但上述办法只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并且虽然民政部出台了上述办法的实施细则,但它也不可能对其他部门的职责做过细的规定。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不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2]。 七、总结:[1]。虽然我国的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探索。 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救助管理方面的问题,有赖于对它作出正确的决策和引导,需要吸取国外相关先进做法,并借助我国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完善救助管理制度任重而道远,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J].中国法学,2004(4). [2]左永仁.东北三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调查报告[J].社会福利,2003(9). [3]曹国英.陕甘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调查报告[J].社会福利,2003(9). [4]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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