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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详解(供内部学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注意事项 一、主要法律依据解析 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指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到期时,因公司或员工本人的原因不再续签,导致合同终止、员工离开公司。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和员工本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违纪被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处刑罚而自然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员工离开公司。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至四十八条之规定。按致因,大概可以分为三类: (一)法定因素 1.法定解除: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是“刑事责任”,即通常理解的因犯罪而被处以管制、 HYPERLINK /item/%E6%8B%98%E5%BD%B9 \t _blank 拘役、 HYPERLINK /item/%E6%9C%89%E6%9C%9F%E5%BE%92%E5%88%91 \t _blank 有期徒刑、 HYPERLINK /item/%E6%97%A0%E6%9C%9F%E5%BE%92%E5%88%91 \t _blank 无期徒刑和 HYPERLINK /item/%E6%AD%BB%E5%88%91 \t _blank 死刑等主刑,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民事责任不在其列。 2.法定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二)至(五)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合同主体资格消灭,其中第(二)、(三)款规定的劳动者合同主体资格消灭情形(退休,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企业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第(四)、(五)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合同主体资格消灭情形,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可能需支付补偿金)。注意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此款在执行过程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一定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考核评价表》写明“因个人原因,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意见;一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即: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或劳动者同意续订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双方也要在《劳动合同期考核评价表》写明意见,用人单位按标准支付补偿金。对于问题员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要支付补偿金,能够等到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处理问题的次选方案。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见案例一。 ?(二)劳动者主张权利因素 1.用人单位无过失: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通常理解的员工主动辞职,对于问题员工,能够通过正常或非正常的手段迫使其主动辞职是处理问题的首选方案。注意:员工主动辞职一定要填写书面的《辞职申请表》、《离职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并标明同意离职的日期后交人事部门备案,到同意离职日填写《离职循环单》按规范办理交接手续并确认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见案例二。 同时应注意,员工有证据证明(如邮件通知、电话录音、快递单据)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意向的,法定的三日、三十日期间届满,可自行离职。用人单位不得以未收到、未审批为由迁延员工离职及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的办理,否则视为违法。见案例三。 2.用人单位有过失(需支付补偿金):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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