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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外汇内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分行外汇内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总行新的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分行外汇资金管理机制,确保分行外汇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作,根据总行内部资金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是指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分行外汇资金的总体运作,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分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相关会计核算。 第四条 外汇资金管理的目标:提高分行外汇资金的综合效益,促进各经营单位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鼓励经营单位积极、稳妥地开拓外汇业务。 第五条 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1、集中管理:分行全辖外汇资金管理权集中在分行国际业务部,各经营机构有责任遵守分行的各项制度,积极配合分行的管理。 2、统一调度:分行国际业务部对全辖外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保证分行系统内外汇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系统内拆借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关于外汇存款准备金 为促进各经营机构业务发展,外汇存款准备金由分行统一上缴总行。各支行向分行拆出资金后,存放在分行的备付金帐户余额不能低于上季末各支行各项外汇存款余额的2%。 第七条 拆借对象 各支行只能与分行国际业务部进行系统内外汇资金拆借,各支行之间不得以拆借、存放等形式发生横向外汇资金往来。 第八条 分支行拆借业务的具体要求 1、支行上存:日常上存与资金来源金额、期限匹配。 2、支行下借:下借与资金运用金额、期限匹配,并提供相应凭证。存贷倒挂机构的日常下借业务,执行不低于6个月档次利率。支行拆入资金到期续拆,原拆借利率根据总期限作相应上浮。 3、平盘上存:支行吸收客户大额外汇存款,可根据相关规定经国际业务部批准后将资金平盘上存分行,并提供相应凭证。如客户提前支取大额存款,支行应相应地提前支取平盘上存资金,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弥补资金缺口。提前支取部分利率比照同期上存利率执行。 支行在平盘上存分行的同时,如向分行下借资金,应以相同金额为限,首先将平盘上存资金以同一利率拆回。下借资金大于平盘上存资金总额的,其差额部分根据一般拆借业务的规定操作。 4、提前还款/支取:各支行应合理预估资金流量,尽量避免发生提前还款或支取,确需办理提前还款或支取的,报经分行国际业务部批准方可办理。 第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存在借新还旧、借短存长等套利现象的支行,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强制下借,纠正其操作。 第三章 外汇资金利率管理 第十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是外汇利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分支行辖内外汇利率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总分行外汇资金拆借利率及分行外汇资金成本及收益水平,适时调整和公布各币种的系统内外汇拆借利率。 第十二条 系统内外汇资金拆借的期限档次。 各支行向分行上存外汇资金,最短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币种均设置五个期限档次品种:7天、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 各支行向分行下借外汇资金,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币种均设置四个期限档次品种: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 第四章 头寸预报及结售汇、套汇管理 第十三条 头寸预报 1、各支行应向分行国际业务部逐笔预报T/T项下的境外付汇和境内付汇。分行会计结算部需向分行国际业务部逐笔预报分行本部T/T项下的境外付汇和境内付汇、分行全辖L/C项下的境外付汇。相关预报格式和预报截止时间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2、所有STL系统内的付汇预报均由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进行,其它部门不得在STL系统中预报付汇头寸。 3、对外付汇必须由分行国际业务部签章确认并通知会计结算部后方可进行。各机构如未向国际业务部预报头寸直接对外付汇,国际业务部将视具体情况,将付汇金额强制下借该机构。 4、各经营机构只能通过附件4中指定的代理行进行对外付汇。 第十四条 结售汇、套汇管理 1、各机构需向分行国际业务部准确预报当日的结售套汇情况,相关预报格式见附件2,预报截止时间为15:00前。 2、各机构应于15:00前将已预报过的结售套汇业务向分行进行平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说明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年3月8日起执行。此前分行颁布的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皆以本规定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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