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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的渊源与变化
台湾法的渊源与变化 所谓台湾法,是指1949 年国民党败逃台湾以后,在台湾地区实 行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从国际法的理论角度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 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不论在理论上 还是在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对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全部 中国领土都拥有不可争辩的国家主权。但是,自1949 年国民党政权 盘踞台湾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行政、法律管辖权的效力 尚未及于台、澎、金、马地区。国民党台湾当局在承袭其在大陆时期 制定的“六法”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根据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悉心构建了今天我们称之 为“台湾法”的法律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规范着整个台湾地区的各种 社会关系。可以说,今天的台湾民众无一不处在台湾现行法律制度有 形的或潜在的控制之下。从这种意义上讲,不论如何定性定位,几十 年来“台湾法”一直在事实上支配着台湾地区,这也是一种现实。在 目前,或者说在国家统一之前,这种实际支配应该说也是长期存在的。 而且,正由于这种实际的支配效力,台湾法也将成为两岸关系问题中 一个极为重要、不可回避的因素。同时,按照 “一国两制”的宏观构 想,台湾在回归祖国以后,将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保留相当程度的自 主权,其中也包括可以保留原有的政治法律制度。可以想象,即使在 国家统一以后,“台湾法”仍将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的一部 分而长期存在,并在国内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由于历史上的渊源关系,台湾现行法律制度直接承袭国民党政权 统治大陆时期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在统治大陆的22 年中,国民党政 权在进行野蛮镇压和特务恐怖的同时,在形式上依照 “权能分治”、 “五权宪法”等政治设想建立了一整套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初步形 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风格。1949 年国民党集团败退台湾以后, 尽管已经失去了对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控制权,但一直标榜自己 的“中华民国”仍是代表整个中国的“合法”中央政权。为了支撑这 种虚妄的“合法”统治地位,国民党当局一方面千方百计地从“道统、 “正统”等传统观念中依据,论证自己的“正朔”地位,竭力把自己 奉为中国文化 “道统”、政治 “正统”的继承人;另一方面则尽力维 持和修补以1946 年 “制宪国民大会”通过的 “中华民国宪法”为基 础而形成的 “法统”,从法律与制度的角度上证明“中华民国”继续 存在的“合理”与 “合法”。因此,在1949 年以后,前南京国民政府 时期所形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也随同“中华民国”一起被搬到台湾, 作为其“法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台湾地区沿用。台湾现行的 法律制度,正是这些原有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可以说,国民党政权统治大陆时期所构成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特别是法律制度上的一些风格特征,一直极为深刻地影响着台湾现行 法律的结构和风格。 但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国际和台湾岛局势的变化,台湾 法律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迁。除了在主要框架、基本风格、 主要制度上存在着渊源承受关系以外,台湾现行法律制度与前国民党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许多的不同。其一,在台湾现行的 法律规范中,来台以后继续适用但又未作任何修改的法规已经越来越 少。除“宪法”以外,有些法规虽然未明确宣布废除,但由于时势的 变迁使之失去适用的可能性,在实际上已经被 “搁置”起来。因此, 台湾现行法律制度并不是前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在台湾的简单重 复或者简单繁殖。其二,台湾现行法律制度在理论上有了更大的发展。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台湾法律界在各项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中,注 意吸收世界上新的法律理论,革除原有法律中的陈旧部分,使“台湾 法”在整体上适应了世界法学理论的发展。因此,台湾现行法律制度 也不是原有法律理论的简单重复和表现。其三,在过去几十年中所指 定的诸多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较低位阶的法规法令,很大程度上是 针对台湾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都带有明显的 “区域性”。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台湾法”都已不再 是前南京国民政府时那种适用于 “全中国”的“国家法”了,而明显 属于 “区域法”。 现如今的台湾法,没必要再以为自己是中国的标杆,中国自有其 本身社会条件等等的考量,故未来的法学交流仍应该以促进相互的了 解为要,也期待能出現一个有利于这项交流的学术环境。 朱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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