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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害虫防治方法

第5章 森林害虫防治方法 防指预防,治指除治。防是第一位的,治是第二位的。 彻底消灭 遗传不育(辐射不育、化学不育) 生态致死因子的应用 立即降低害虫种群数量 化学毒剂和生物杀虫剂的施用 自然天敌的繁殖释放 控制害虫种群的数量 引进外地天敌 改变耕作制度 改善环境条件 栽植抗虫树(品)种 营造混交林 第1节 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以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的某些感染特定病虫害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以防止这些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国家农、林业生产安全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又称法规防治。 自1982年在中国大陆南京首次发现松材线虫以来,已经扩大至7省(市)分布,累计导致我国1,600万株松树死亡,带来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而由此引发的森林生态效益损失则高达216亿元。目前松材线虫正逼近黄山等著名风景区,严重威胁中国南方的5亿亩松林。 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 实施手段的法制性 涉及范围的社会性 涉及外贸、邮电、运输、旅游、商业、海关、司法、教学、科研等有关部门 机构职能的行政性 所起作用的防御性和技术要求的特殊性 预防和除治并重 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 防止外来危险性病虫侵害 防止本国危险性病虫外传 防止国内植物检疫对象扩散 保障植物性及与植物有关物品(木质包装材料)正常流通 保护生态安全,促进贸易发展。 国内植物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务院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归口造林经营司具体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行政区的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是以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植物检疫法规,根据其制订的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法律作用的地位或行政范围,可分为 国际性的如《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全国性如《植物检疫条例》 地方性如省级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外检法规 1991年10月30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2年9月1日由农业部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内检法规(林业部分) 1992年5月13日经国务院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 1994年7月26日由林业部重新修订发布实施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6年1月林业部重新颁布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实施的检疫技术规程、收费办法以及其他规定、通知。 各级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植物检疫的通知、通告、规定等。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主要内容 确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划定疫区、保护区 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 进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森林法》第22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的森检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 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植物检疫对象 指国家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国际、国内病虫发生及危害情况和本国、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经一定程序制定、发布禁止传播的危害植物的病、虫、杂草名单。 植物检疫对象确定原则 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人为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是否有人为传带的可能 本地区是否有该虫的分布,或者具备适于该虫分布的自然条件 危险性害虫的危害性质及防治的难易程度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杨干象 Cryptorrhynchus lapathi Linne. 杨干透翅蛾 Sesia siningensis (Hsu) (Sphrcia sinigensis Hsu) 黄斑星天牛 Anoplophora nobilis Ganglbauer 松突圆蚧 Hemiberlesia pitysophi Takagi 黑松松干蚧 Matsucoccus matsumurae (Kuwana) 湿地松粉蚧 Oracel1a acuta (Lobdell) Ferris 落叶松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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