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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石合同
人造石台面板购销合同
立合同当事人
(以下简称“业主”)
(以下简称“厂方”)
鉴于业主愿将名为 工程内的人造石及其附件向厂方采购,并已接受了厂方提交的承担实施和完成这些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的制造或采购、检测、运输、装卸、安装、验收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报价书,厂方完全确认合同、业主要求、技术规范和图纸,并进一步确认了为完成其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制造或采购、检测、运输、装卸、安装、验收的实施并修补其中之任何缺陷所需的购销金额,兹此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 1 条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清单和价格
合同价格(RMB): 元整(¥ .00元)。
合同价格中不仅包含了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清单中开列的各项内容,而且还包含了合同内已明确之内容及供应过程中满足交付所需装卸、运输、安装、保险、损耗、食宿、税金等一应费用。
第 2 条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检测及验收标准
2.01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的产品质量,执行以下标准:
上表内未包含的,按照现行的标准执行;有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厂标质量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厂标验收。
2.02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和合同规定。
2.03 由厂方提供样品,经业主验收认可后,作为验收的参照标准。
第 3 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
3.01 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
3.02合同正在办理过程中,其价格和技术规格双方均已书面确认的,业主在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前已明确支付或预付该合同款项的,在业主支付或预付该合同款项之日即生效。
第 4 条 人造石台面板的主要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
第 5 条 保险和质量保证
5.01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的保险,包括制造或采购、运输、装卸、安装的风险,以及人造石台面板和附件质量的风险。
5.02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的保险,由厂方投保,不论在第1条内是否已列明,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5.03 厂方应当向业主提供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保险合同之复印件。不论厂方是否投保、何时投保或投保之内容是否齐全,厂方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承担责任。
5.04 厂方保证合同货物系满足业主要求之产品,完全符合使用时有关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在交付业主正常使用后5年内,若因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质量上的缺陷所发生之不匀褪色、异味、污染、曲拱、裂缝或品质及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经业主委托其相关部门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明证实,业主可向厂方提出索赔。
第 6 条 付款方式
6.01 合同生效、厂方已提供收款税务发票后7个日历天内,按照合同价格的50%付款:
第一次付款大写人民币: 元整,即RMB .00元。
6.02 人造石安装完毕及其附件移交业主、业主收到收款税务发票后14个日历天内,按照合同价格的45%付款:
第二次付款大写人民币: 元整,即RMB .00元。
6.03合同应付未付之余款,即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5%的合同价格为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的质量保证并保修金。质量保证并保修期限到期后14个日历天内应当无息付清于厂方。
第 7 条 业主责任
7.01 确定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之进场的日期,以及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进场后的储存地点及进场安装的时间安排。
7.02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7.03接到厂方的验收申请后,在二日内组织并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在验收之日或后7个日历天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第 8 条 厂方责任
8.01 按照合同确定的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型号、技术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的采购或制造、检测、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并须在业主指定的储存地点卸货、保管。
8.02 人造石台面板及其附件的检测、运输、装卸、设计、生产或采购、安装,保证能够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8.03在接到业主的进场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将人造石及其附件全部运到合同约定的安装地点,并於业主通知安装之日起计的安装工期内安装完毕,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8.04人造石及其附件进场储存和安装期间,因未遵守业主的管理制度、损坏与其装卸无关之设施的,保证立即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8.05经业主验收,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须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换;经更换仍验收不合格的,厂方承担违约责任。
8.06负责厂方自有施工人员的住宿和餐饮。
8.07 及时向业主提交收款的税务发票,发票的标注收款金额、名称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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