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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礼乐文化中诗歌的礼乐功能

周代礼乐文化中诗歌的礼乐功能 俞艳庭(济南大学 济南250022) 文 摘:诗歌作为周代礼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了丰富的礼乐功能。周代礼乐文化背景下诗歌的礼乐功能主要表现为“礼别异,乐合同”、“诗言志”、乐教与诗教三方面,而这三方面又是对于《尚书·虞书·舜典》所提到的诗歌“神人以和”、“诗言志”及乐教三方面功能的礼乐化改造与发展。 关键字:周代 诗歌 礼乐文化 礼乐功能 武王灭商之后,周人在文化上采取的是维新路线,所谓“器维求旧,人惟求新”,即在巫教祭祀文化的基础上,引进宗法伦理的精神内涵,将巫教祭祀文化体系改造成礼乐文化,而周公制礼作乐的传说,正是缘于这样的文化背景,文质彬彬的礼乐文化最终形成并定型于西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礼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诗与乐、舞一起,被赋予了“礼别异、乐合同”的重要伦理政治功能,春秋时代,“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不学《诗》,无以言”,诗的礼乐功能发展更为充分,并在后来标榜礼乐的封建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影响,难怪闻一多会说:“诗似乎没有在第二个国度里,像它在这里发挥过的那样大的社会功能。在我们这里,一出世,它就是宗教,是政治,是教育,是社交,它是全面的社会生活。” 《尚书·虞书·舜典》中记载舜命夔说:“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在这段话中,至少有三个与诗歌功能相关的主题值得注意,即“神人以和”、“诗言志”以及“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的乐教思想。而周代礼乐文化背景下诗歌丰富的礼乐功能,即是对《尚书·舜典》中所提到的诗歌三方面功能的礼乐化改造与发展。 一、“礼别异,乐合同” 在《舜典》的“神人以和”中,部族个体通过与神的交融,达到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部族之间的交融,与这种借助人与神的关系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礼乐文化中乃是采用礼乐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礼”来区分人的亲疏远近、尊卑长幼和贵贱等级,等级森严的礼仪又需要由诗、乐、舞所激发起来的同情感,来将不同个体凝聚为同一个社会共同体,所以,“礼别异”之外,尚需“乐合同”,才能构建一个尊卑有别、等级分明而又“和而不同”、秩序井然而又其乐融融的理想社会,这也就是所谓“礼之用,和为贵”。西周的祖先崇拜,在血缘宗法关系上,表现为“尊尊”和“亲亲”,在伦理观念上,表现为以祖为宗、以孝为本。“祖宗”是宗族凝聚力的重要纽结,“孝悌”是维系宗族团结的主要道德力量,祭祀仪式上的诗、乐、舞,则是通过激发个体血缘情感,唤醒以“孝悌”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感,进而促进宗族团结,维护宗法制度,安定社会秩序的具体手段。因此《礼记·礼运》中说:“祖庙所以本仁也”,“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礼记·乐记》明确指出了诗、乐、舞在祭祀仪式中的重要作用:“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中,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礼别异、乐合同”正是《舜典》“神人以和”的礼乐化发展。 诗歌的吟唱赋诵,更有利于情感的表达,促进情感的交流。如《左传·隐公元年》中,记载郑庄公与母亲武姜在隧道中合好,即是采用赋诗的形式:“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洩洩。’”这便是诗歌情感功能的应用与体现。统治者很早就发现,消解民之怨气,应该疏导,使之抒发渲泄,而非限制堵塞,故有“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之说,《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中子产不毁郑人聚集评论政治得失的场所乡校,并说:“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诗歌因其所具有的情感渲泄与疏导功能,成为礼乐文化背景下消解怨怒的重要政治疏导方式。诗歌情感功能的发挥,依然是要通过“礼别异,乐和同”的方式,最终达到儒家理想中的“礼之用,和为贵”的境界,因此诗虽然“可以怨”,却又要“怨而不怒”, 宣导性情的目的是排解并抑制“怨“的情感,并不是放任与强化至“怒”的程度,诗歌对于情感的表达与渲泄,要有恰当的尺度,所谓“发乎情,止乎礼义”。 《诗经·小雅·采薇》即是“诗可以怨”的典型例证。西周文王时期,年年对外用兵,《史记》中记载:“明年伐犬戎,明年伐密国,明年败耆国……明年伐刊,明年伐崇侯虎”,在这种“靡室靡家”,“不遑启居”,戍役繁重的情况下,《采薇》中只说“我心伤悲,莫知我哀”,虽然内心惨痛,却恳挚温婉,《毛诗序》曰:“《采薇》,遣戍役也。文王之时,西有昆夷之患,北有玁狁之难。以天子之命,命将率遣戍役,以守卫中国。故歌《采薇》以遣之。”正是《采薇》中所表现的“怨而不怒”、“温柔敦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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