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易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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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易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金易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易达”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易达”业务是指ⅩⅩ银行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中小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通过向我行申请,用于其个人消费或经营的小额短期融资业务。“金易达”业务授信客户在授信有效期限和可用额度内,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资金用途的小额短期融资款项,并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三条 可用额度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易达”业务可循环使用的授信最高额。 第四条 “金易达”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五条 “金易达”业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授权经营、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授信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金易达”的发放对象为: (一)经营情况、信用情况良好的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25—55岁;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在借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三)申请人信用良好,近两年基本无不良记录,信用较差的客户,即个人信用报告中,近两年内累计逾期超过6次,最高逾期超过2次原则上不能办理此业务,如确需办理,需向相关单位提出异议或由其本人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更改信用报告后方可; (四)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五)申请人须在我行开立三清山借记卡和网银账户;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八条 客户向我行申请“金易达”产品,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为中小企业主以及个体工商户的: (一)借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借款人为中小企业业主的,需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借款人个人财产证明: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的房产证、汽车行驶证以及征信情况;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经办行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具体用途等,并出具调查意见。 第十条 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在不超过授信期限及额度的情况下,客户根据资金需求随时向我行申请放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四章 抵押 第十二条 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个人营业用房或住房、自建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营业用房或住房、自建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四条 以个人营业店面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其抵押率不得超过营业店面价值的70%,以个人住房、自建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其抵押率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50%,以个人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申请人须有二套住房以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以个人营业用房或住房、自建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建房还需提供相应的土地证,并办理土地抵押,如房管部门需收押土地证,则无须办理土地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七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账户销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第十九条 以个人营业店面或住房、自建房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发放前办理个人营业店面或住房、自建房房屋保险手续。投保时,借款人按贷款期限一次性地购买保险,付清保险费,保单上注明我行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抵押担保需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如抵押房产所有权为共有的,其它房屋共有人需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如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则需提供出租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签订确认抵押声明书。 第五章 保证 第二十二条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偿还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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